早起,看到一个律师对律师庭审发言豁免权的“恶意”说明,就想写个有关此方面文章。为了让更多人明白法律规定,对于该事件真伪对错不进行评论,只是提供法律依据给大家看看。是否曲直要依法而非个人情感与立场。 我国有律师法庭发言豁免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三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 20 条: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五、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不发表个人观点,因为很多细节我并不清楚,只是汇总法律法规给大家看看,大家自己判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