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啼笑皆非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案”的判罚。 近日,青岛街头因行人相撞並造成伤残的官司,经法院“调解”,以走在后面的王某以“未保持安全距离“,须负次要责任,並支付走在前面並突然回头造成相撞的刘某七万元而“圆满”结案。此案竟然做为法治宣传还上了青岛电视台。想不到的是,此案竟引发了社会热议。笔者也感觉此案的判罚令人啼笑皆非。首先,肯定法官是认真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是,这不是居委会调解民事纠纷。而是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做出判罚。法院,法院,其工作所遵循的基本要义,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什么案子做出什么判罚,必须于法有据。结合本案,试问,有哪部法条对行人之间的所谓“安全距离”做出过规定? 开车的朋友都知道,交通法规对高速公路上车与车的间距有明确规定。因此,若出现交通事故,查明原因后也判罚有据。结合本案,若无法规对行人之间所谓的“安全距离”做出规定,那本案法官判罚的依据何在? 近些年来,出现了若干令人记忆深刻並“难忘”的案件判决,如“婚内强奸案”,“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案”,以至于这个“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案”。虽是个案,但其社会影响不可小觑。
青岛大妈转身撞人案,又开了个先河。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按这个道理,五一节大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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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26
无厘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