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在一家酒店预订了8万元的婚宴,并支付了10000元的定金,销售经理对他说,现在有充5万返5000的活动,男子不疑有他,将钱转了过去,谁知收款账户是销售经理用自己的账户冒充的,发票也是他网购的假的偷盖的酒店章。男子发现后气炸了,报警后却得知被骗的竟然还有一群人!
据大象新闻报道,此前贺先生要结婚,并于2024年5月提前在当地某酒店定下了80000元的喜宴,签订合同后贺先生预付了10000元的定金。
接待贺先生的是酒店的销售经理高某,贺先生订完酒店后,高某突然联系贺先生,称店里现在有一项活动,只要充值50000元,就可以返还5000元。
贺先生一听这个好消息,想都没想就决定参加,随后,贺先生根据高某提供的账户转过去了45000元。
转眼3个月过去了,贺先生婚期将近,于是他于8月再次来到酒店,和店里协商婚宴菜品等细节。
很快,贺先生得知店里根本没有过充值返现的活动,也没有他那45000元的付款记录,贺先生大惊,立即调出自己的付款记录,可是店员告诉他,这个账户根本不是店里的。
贺先生立即报警,这才搞清楚了事情真相。
原来,做下这一切的都是销售经理高某,高某将自己的账户名称改成酒店名字,然后网购了一些假发票,并偷偷盖上店里的公章。
贺先生不知内情,将钱转给了高某,高某也根本没有将钱转交给店里,而是偷偷据为己有。
案发后,高某得知消息逃往外地,一个月后被抓捕归案。
据调查,高某在8个月内,用同样的方式先后骗取了7名受害人,共计获利25万余元。
最终,高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20000元罚金。
一、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高某向贺先生虚构了酒店充5万返5000的活动,使贺先生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45000元转入高某提供的账户,而该账户实际为高某自己的账户。
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贺先生钱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高某还网购假发票并偷盖酒店公章,这一行为不仅是为其诈骗行为进行掩饰,本身也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高某购买假发票并偷盖公章的行为属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司运营秩序。
二、高某应受什么处罚?
高某在8个月内,用同样方式先后骗取7名受害人,共计获利25万余元,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对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高某伪造发票的行为,鉴于高某伪造发票主要是为诈骗行为服务,可作为诈骗罪量刑的加重情节予以考虑,不再单独定罪处罚。
三、酒店是否担责?
从法律角度分析,酒店在此案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责任,酒店未能保管好公章,也未能有效监管员工行为,导致高某有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上述原则,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行为,酒店是脱不开干系的,如果高某已经将赃款挥霍掉,酒店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后续可以向高某追偿。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