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恨了!安徽,一男子在哥哥遭遇车祸后,竟私自挪用哥哥的赔偿金和每月16000元

重瓦下庆 2025-05-06 13:07:36

太可恨了!安徽,一男子在哥哥遭遇车祸后,竟私自挪用哥哥的赔偿金和每月16000元的保险金,不仅家里盖起了洋楼,还购买了奔驰跑车,可怜哥哥最终在老宅中被病痛折磨去世,男子一家仍继续冒领保险金逍遥快活,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案件聚焦、看看新闻等)

事情是这样的,李家兄弟一共有7位,因家境贫寒,兄弟7人中只有最小的李某在当地娶妻生子,其余的6人要么选择了入赘他姓,要么就像李先生一样只能打光棍。

事故发生之前,李先生为了谋得生计,便打算前往上海当保安,可因为自己的年龄已经超过了45岁的招聘规定,李先生无奈只能借弟弟李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办理了入职手续。

李先生非常珍惜这次工作机会,在入职后尤其勤奋努力。

就这样,李先生的工作态度被领导看在了眼里,遂提拔其为保安队长。

这样一来,他便有参加了队长会的资格。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也就是李先生在参加队长会返回途中,其突然遭遇车祸,最终造成高位截瘫。

经工伤鉴定为最高等级的一级,享受每月近16000元的保险金。

后来,李先生被弟弟李某接回了安徽老家并安置在破败的老宅内。

而银行卡则又重新回到了李某的手中。

多年来,相关部门向银行卡内打入的保险金及赔偿金全部落入了李某手中,数额更是高达百万余元。

但李某并没有将这笔费用用在精心照顾李先生身上,其反而在原宅基地的基础上盖起了两层洋楼。

不仅如此,其还为儿子购买了奔驰敞篷跑车。可笑的是,正因此事,村里还取消了李某一家的低保政策,但李某此时显然已不在乎。

就这样,在2021年时,李先生在糟糕的环境中含恨而终。

此后,李某仍不收手,继续冒领保险金直至事发共计58万余元。

李某一家四口就这样靠着弟弟的钱过着富足的生活,甚至李某的儿子儿媳都不用出门工作,李某每月按时转钱。

然而,天道昭彰,报应不爽。2025年3月,李某的报应来了,其因诈骗罪被检方批捕。

即便其此时有多么的悔恨,也于事无补!

有人说,李某拿着哥哥的伤痛来吸血,难道他的良心就不会痛吗?贪婪成性,一点也不顾手足之情?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李先生借用弟弟的身份办理入职手续,其事后享受各项保险待遇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李先生借弟弟身份证入职,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当属无效。

但鉴于李先生实际提供了劳动,多数观点认为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李先生借用弟弟李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办理入职及保险相关手续,其本人未以真实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不符合享受社保基金支付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

但存在这种情况,也有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所致,用人单位又足额缴纳的社保。

且李先生在事实上也遭遇了工伤,故对于其要求工伤的请求也有可能支持。

但这冒用行为本身违背诚然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2、李某未经哥哥允许挪用赔偿款及保险金属于侵占。

李某在哥哥李先生受伤后,将其接回安徽老家,在此过程中,李某取得了对哥哥保险金及赔偿款的保管权,这种保管是基于亲属关系和李先生的现实状况而形成的合法占有。

李某将保险金及赔偿款用于盖洋楼、为儿子买跑车等个人消费,其主观上具有将哥哥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李某多年来一直侵占这些款项,在哥哥去世后仍继续冒领,且没有将款项用于照顾哥哥或退还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百万余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李某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涉及到侵占罪,应当被予以刑事处罚。

当然,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其对这些款项的使用是经过哥哥同意的,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那么就不构成侵占罪。

3、李某的行为还涉嫌诈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在李先生去世后,隐瞒其死讯,继续冒领保险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达58万余元,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构成标准。

李某最终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有人说,其实,李某拿着李先生的钱倒也不要紧,只要他用这笔钱好好照顾李先生,从中得到些许回报也是人之常情。

但显然从事实情况来看,李某利欲熏心,致亲情于不顾,导致李先生在恶劣的环境下离去,事后还骗取国家财产,此种行为让人发指!

总之,善恶终有报,愿每个人都能以善为念、行有所止。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287

猜你喜欢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