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女子入住酒店,深夜正在熟睡,一男子拿房卡偷偷进入房间,对女子实施了猥亵

午夜游民 2025-01-17 09:15:47

浙江安吉,女子入住酒店,深夜正在熟睡,一男子拿房卡偷偷进入房间,对女子实施了猥亵,女子瞬间惊恐大喊求救,发现对方是其公司合作方的负责人,女子大声呼救,男子快速逃离。事后女子得知,该男子称去房间拿东西,前台服务员没有核实,将女子房间的房卡交给了该男子。经证实,该男子是当地多家物流企业负责人,而且还是县人大代表。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 

深夜,王欣慧在睡梦中被惊醒,发现身边站着一名男子,吓得惊叫起来,男子见状撒腿跑出房间。

王欣慧受到惊吓浑身发抖,半天才缓过劲儿来,但她已经认出了那名对实施猥亵的男子。

王欣慧看的很清楚,那男子是当天晚上和自己一起聚餐的全某。

王欣慧用发抖的手拨通了前台的电话,说明了刚刚发生的事,同时向警方求助。

当她给家人联系时,终于忍不住委屈的大哭。

原来,1月13日,王欣慧代表公司,和全某所在的公司进行合作交流,双方系初次合作。

在完成工作后,为祝贺双方合作成功,王欣慧所在的公司和全某所在公司一共6人,一块在酒店聚餐。

聚餐结束后,全某很客气的为王心慧,和其他两人在酒店安排了房间。

辛苦工作了一天,王新慧感到很疲劳,在进入房间和男朋友视了一会频后就睡着了。   睡梦中,她突然感觉床边有个人,猛然惊醒,发现还真有个男子,正在对她动手动脚。

王欣慧吓得惊恐大叫,并大声呼救,男子被发现,随即快速逃离了房间。

王欣慧吓得缩在床上浑身发抖,她羞愧难当,感觉自己的世界瞬间一片灰暗。

那种被侵犯的恐惧和无助,她无力自拔,忍不住嚎啕大哭。

等他她冷静下来,给酒店前台打了电话,质问他们:“为什么把自己房间的房卡给了一个陌生人。”

事后,王欣慧才了解到,全某当晚在酒店前台,是正常拿到的房卡。

酒店前台服务员也承认,当时全某报了房间号,称去房间拿东西,他没经过核实,就把王欣慧房间的房卡给了全某。

王欣慧心有余悸,气愤的质问酒店经理:“为什么可以这么轻易的,给陌生人开卡进入已住客人的房间,酒店没有基本的确认程序吗?”

王欣慧报案后,警方已经刑事立案,王欣慧也收到了立案通知书。

事情发生后,酒店承认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并多次提出对王欣慧进行赔偿。

开始说给王欣慧免除房费,并赔偿现金,但都被王欣慧拒绝了。

王欣慧认为,酒店作为服务行业,对入住的客人,首先应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发生这样的事,很显然酒店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缺失,对客人极不负责。

事后,王欣慧联系了媒体,曝光了此事。

记者对酒店采访时,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事不便透露,警方已立案调查,具体情况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记者还通过有关部门的证实,全某不但是当地多家物流企业的负责人,还是当地的县人大代表。

王欣慧表示,她拒绝赔偿,会收集证据,无论如何也要坚决为自己维权到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案如何认定呢?

1、男子半夜进入女子房间,其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某对王欣慧实施猥亵的行为,涉嫌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

全某未经王欣慧同意,在深夜进入其房间,并实施猥亵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

其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将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

2、酒店对此应负哪些责任? 酒店未经核实,将王欣慧房间的房卡交给他人,导致王欣慧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酒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实全某的身份和目的就交予房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欣慧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3、全某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因其代表身份而豁免法律责任。

但在法律程序上,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某虽然是县人大代表,但如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经过法定程序许可后,仍应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

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该案还在调查处理中。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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