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以75万价格买下一套附带自行车车库的房子,可准备过户时,男子却突然过世。女子找到男子母亲要求过户,因房本是男子跟母亲共有的,但是男子母亲却对卖房一事毫不知情。这时女子才知道,原来男子当初是带了个假冒的母亲跟女子签订的合同,其实男子母亲并不想卖房,而且她还没继承男子财产,所以拒绝配合女子更名过户或者退购房款。女子就不干了,将男子母亲和妻儿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法院这样判决。 宋阿姨看中介小伙人不错,所以就按照中介的安排跟小朱见了面,看了小朱要卖的那套房子。 房子位置不错,而且随房子还附带了一个自行车的车库,这点很吸引宋阿姨。宋阿姨想着车库可以当储藏室,这样就相当于多买了间屋子,很是喜欢。 宋阿姨跟小朱坐下来商讨了一下价格,以75万的价格出售,宋阿姨觉得挺合理的,就决定要买下来。 小朱不久后就带着2个房本和自己的母亲前去跟宋阿姨签订了买卖合同,宋阿姨支付50万购房款,剩余的等更名过户完再支付。 可宋阿姨迟迟等不到中介通知她进行更名过户,在宋阿姨的一再催促下,中介才告知小朱因意外过世了。 但是房款都支付了,要么得房,要么退款,于是就找到了小朱母亲李阿姨。但是李阿姨却说自己从来没见过宋阿姨,还说自己从来没想过卖房。 两个人坐下来仔细聊了聊,才得知小朱当初带去签合同的人,是假冒的李阿姨的身份,李阿姨全程并不知情,而且她并不想卖房。 而且如今小朱过世,家里一堆事都没有解决,而且李阿姨还没有继承小朱的财产,所以拒绝宋阿姨想要过户的要求,也不答应退房款,因为李阿姨没收到房款。 宋阿姨把50万早就给了小朱,小朱自己家没沟通清楚,跟她没关系,她要求过户,要么就退钱,并支付利息。 但是李阿姨还是不同意,于是宋阿姨把李阿姨和小朱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配合过户或者退房款并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既然小朱跟宋阿姨签订了合同,虽然李阿姨的签字并非是本人签字,合同并不能生效,宋阿姨也不能要求李阿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但毕竟宋阿姨当初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50万的购房款,这笔钱无论如何也是需要进行处理的。 但是李阿姨却觉得这笔钱跟自己没有关系,毕竟她本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而且钱是小朱收的,要钱应该跟小朱要,毕竟李阿姨还没有继承小朱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小朱死亡后,对于小朱的财产应该进行处理。但是李阿姨和小朱的妻儿并未对小朱的财产进行处理,也没有办理任何继承手续,所以李阿姨认为不用配合过户和退还房款。 法院认为: 既然合同签订的主体并非是李阿姨,那么合同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宋阿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万购房款,如今要求撤销合同,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合同既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李阿姨一方就应该承担由于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宋阿姨主张的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以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应由李阿姨和小朱的妻儿在继承小朱遗产的范围内偿清50万以及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浙江嘉兴,女子以75万价格买下一套附带自行车车库的房子,可准备过户时,男子却突然
午夜游民
2025-01-16 10: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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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不继承就拍卖死者名下房屋返还购房款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