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给足疗店认识的女子买了金手镯,价值1.6万多,不料,被妻子发现,还得

午夜游民 2025-01-12 12:58:15

甘肃一男子,给足疗店认识的女子买了金手镯,价值1.6万多,不料,被妻子发现,还得知,男子两次转账近3万元给女子,甚至花21799元为女子报培训班,妻子气到报警,随后,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6.7万元,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李玲和项浩在2018年结婚,夫妻感情一直还可以,然而,第6年的时候,项浩就开始不安分守己了。

2024年3月,项浩在上海出差,在某足道消费时,认识了年轻秀气的史小梅,两人相谈甚欢,甚至渐渐暧昧起来。

很快,项浩被善谈,言语爱笑的史小梅所吸引,有事没事就找她聊天,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关系也更近了。

同年3月29日,项浩为了讨史小梅关心,花了16000多元,给她买了一个金手镯。

项浩看着史小梅开心的笑容,心里也觉得甜滋滋的,此后,两人的暧昧气氛逐渐蔓延……

第二个月,项浩又前后两次,分别给史小梅转账8888元和19800元。

没多久,项浩还给史小梅花了21799报了培训班。

然而,好景不长,项浩和史小梅来往了3个月后,就被他的妻子李芬芳发现了。

李芬芳和项浩夫妻多年,她平时省吃俭用,想着多攒点钱,然而,她一心为了家着想,却不曾想丈夫背着她胡乱的花钱。

2024年6月,李芬芳发现项浩的心思不在自己身上,经常拿着手机躲厕所,也不知道在跟谁聊天,她觉得这一切都有些反常。

李芬芳留了心,开始观察丈夫的一举一动,随后,她发现项浩竟然给足疗店的一个女子买了金手镯,转账近3万的事情。

李芬芳又伤心又愤怒,这么多年,自己都没有捞着一个金镯子呢,丈夫居然就这么大方送别人一个。

她认为丈夫背着自己出轨了,一气之下报了警。

随后,李芬芳越想越生气,她把她认为项浩给史小梅转的钱,都算了一下,大概有6.7万多。

为了要回这笔钱,李芬芳又将史小梅告上法院,要求史小梅返还她丈夫项浩赠与的6.7万余元。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芬芳认为,项浩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和自己商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史小梅。

另外,李芬芳还认为,项浩作为丈夫背着自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史小梅,也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赠与应当无效。

法院认为,首先要看史小梅和项浩到底是什么关系?

其次,他们之间有没有赠与合同?

如果,有赠与同,这个合同有没有效?

本案中,李芬芳说项浩背着自己偷偷给史小梅6.7万余元。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结合李芬芳说的和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项浩给史小梅购买1.6万余元的黄金手镯属于赠与行为。

而且,史小梅也认可购买的黄金手镯是赠与行为。

那么,项浩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史小梅,损害了李芬芳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本案中,史小梅没能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接受这个1.6万余元的金手镯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法院认定,项浩送给史小梅1.6万金手镯是无效赠与,史小梅应该返还。

另外,项浩给史小梅的两笔转账8888元和19880元是赠与吗?

史小梅说这两笔钱,是项浩在足疗店消费的,因为项浩想用现金方式支付,所以,她先行垫付,随后,项浩又将这两笔钱转账给她作为偿还。

但是,她也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她的说法是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除了项浩自己承认的之外,李芬芳拿出的转账记录,也无法说明项浩就是把8888元、19880元赠与史小梅的。

另外,李芬芳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项浩和史小梅之间有什么不正当的关系,所以,李芬芳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还有,李芬芳让史小梅返还21799元的报班培训费。

不过,李芬芳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钱是项浩给史小梅的。

所以,法院对这部分钱也不予支持。

法院确认,项浩将1.6万余元金手镯送给史小梅的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史小梅向李芬芳返还1.6万余元。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也要有商有量,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另一方是可以追究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2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