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宠物店,下单了一只短毛矮脚猫,该平台在销售详情页

午夜游民 2025-01-12 13:01:18

北京,一女子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宠物店,下单了一只短毛矮脚猫,该平台在销售详情页面标准:不支持7天无理由,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女子诚心想买,于是,支付了4300元。可随后女子发现商家的质保只有一个星期,女子和客服沟通希望延长至一个月,被客服拒绝了,女子一气之下取消了订单。岂料,5天后,商家发货了。女子拒绝收货,宠物猫滞留在了中转站,导致死亡。女子要求商家全额退款,被拒后直接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半岛晨报)

李莉莉非常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对小猫情有独钟。在她心中,一直有一个愿望,那就是能拥有一只短毛矮脚猫。

这种猫咪不仅外形可爱,性格也十分温顺,是李莉莉梦寐以求的理想宠物。

2023年3月16日,经过在电商平台上的一番精心挑选和对比,李莉莉终于选定了一家宠物店,下单购买了一只短毛矮脚猫,价格为4300元。

下单时,她注意到了销售详情页上的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和“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

尽管如此,出于对猫咪的喜爱,李莉莉还是毫不犹豫地付了款。

然而,付款后的李莉莉开始有些后悔了。她发现商家对宠物猫的质保时间太短,只有一周,这让她非常不满。

她想起了之前表妹网购宠物猫,结果猫咪短时间内就死亡了,维权十分困难。

于是,她尝试与商家沟通,希望能将质保时间延长到一个月。但商家客服只是发来了一份店铺的质保条款,明确写着质保期为一周,拒绝了她的要求。无奈之下,李莉莉决定要求退款。

但商家却以猫是属于鲜活商品,且店铺已经明确告知下单后不退换货为由,拒绝了她的退款请求。

沟通无果后,李莉莉发现卖家还没有发货,于是她直接取消了订单。

然而,4天后,卖家却给她留言,告知宠物猫即将完成体检,询问是否发货。李莉莉立刻回复道:“我早就取消订单了,全额退款!”但卖家似乎并没有理会她的要求。

第5天,卖家通知李莉莉:“您的猫咪已经出发,请注意查收。后期如果因您拒收导致猫咪死亡等后果,请自行承担。”

李莉莉再次强调:“我现在没有同意发货,要求退款。”但卖家却强硬回复:“不需要您同意呀。”

李莉莉感到非常气愤和无助,她觉得自己被商家强卖了。她再次表示:“你这是强卖,我肯定会拒收的。”然而,尽管她一再拒绝,宠物猫还是如期送到了她的收货地。

最后,由于她坚决拒收,猫咪最终滞留在了中转站,不幸死亡。

得知这一消息后,李莉莉感到无比悲痛和愤怒。她向商家要求退款,商家拒绝了。李莉莉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

1、李莉莉认为自己始终没有看猫的细节,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莉莉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有权力看猫的细节,可商家始终未提供视频等,让自己看猫的细节图,并且别的店铺质保时间延长到一个月,该店铺只质保1个星期,在自己取消订单的情况下,还强行发货,商家嫌疑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猫的价格为4300元,李莉莉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也就是要求赔偿12900元。

2、商家认为,李莉莉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未发货退款需扣货款的30%,发货后扣除货款的60%。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坚称,他们已在销售页面上清晰标注了“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以及“一旦付款则拒绝一切退款要求”的条款。

李莉莉在下单之前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了店铺的这些规定。

然而,李莉莉后来拒绝接收已购买的商品,商家因此认为李莉莉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并要求她赔偿店铺因此遭受的损失。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鲜活易腐等商品除外。

李莉莉下单十小时内申请退款,宠物猫未发货,不影响二次销售,她有权解除合同。商家在李莉莉取消订单后仍发货,无视其拒收意愿,最终导致宠物猫死亡,法院判决商家全额退款,损失由商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商家全额退还莉莉买猫的款项,不支持其他诉求。

商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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