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5岁的花季少女李悦,在教室后排与一名男同学的一次搂抱行为被老师发现后,因害怕老师通知家长,留下了一封满含绝望的遗书,私自逃出学校,毅然翻越护网,踏入了冰冷的铁路线,选择了卧轨自杀。这一噩耗如同晴天霹雳,让家属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学校和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6万元。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午后,阳光透过教室的窗户,洒在李悦和同桌张浩的课桌上。课间休息时,两人因一次玩笑,李悦不经意间搂住了张浩的肩膀,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班主任王老师撞见。
王老师一向对学生要求严格,看到这一幕,眉头紧锁,当即决定课后找两人谈话,并暗示可能会通知家长。
李悦的心瞬间沉到了谷底,她知道,一旦父母得知此事,定会严厉责备,甚至可能限制她的自由。
家庭的严格管教和青春期的叛逆心理交织在一起,让李悦感到前所未有的压抑。放学后,她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家,而是悄悄溜出了学校,心中充满了对未来的绝望和对现实的逃避。
夜幕降临,李悦独自徘徊在小镇的街道上,脑海中不断回响着老师的警告和父母的期望,那份沉重的压力让她喘不过气来。
最终,她做出了一个冲动的决定,来到了镇边的铁路线旁,翻越了护网,躺在了冰冷的铁轨上,闭上了眼睛,等待着那不可逆转的结果。
当火车的轰鸣声由远及近,李悦的心中并没有恐惧,只有解脱的释然。然而,这一瞬间的决定,却给她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遗憾。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调查,结合李悦留下的遗书内容,很快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确认这是一起悲剧性的自杀事件。
李悦的父母在得知女儿的死讯后,几乎崩溃。他们无法接受,一个活泼开朗、成绩优异的女儿,就这样因为一次小小的误会,选择了如此极端的方式结束生命。
在悲痛之余,他们决定将学校和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方都对女儿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他们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监管不力,且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方式不当,直接导致了李悦的轻生行为。
而铁路公司,在发现李悦翻越护栏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悲剧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
先回到那个决定性的下午,李悦在教室里的那一幕,其实只是青春期孩子间的一次无心之举,却被无限放大,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学校方面,王老师虽然出于对学生行为的规范考虑,但处理方式确实过于严厉,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状态和承受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李悦的焦虑和恐惧。
而铁路公司,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确实负有保障公众安全的责任。
但在本案中,铁路公司是否真的能够预见到并阻止一个决心轻生的少女呢?这成为了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李悦的父母认为,学校对李悦的处罚与其选择轻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包括心理健康的安全。因此,学校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
铁路公司认为,李悦作为一名高中生,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且是抱着“必死”的态度翻越护栏,要求铁路公司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对铁路公司要求过于苛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此案中,铁路公司难以预见并阻止一个决心轻生的个体行为,且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护网和警示标志,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李悦选择轻生与学校对其做出的处罚存在因果关系,学校方面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未能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状态,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学校主动赔偿了27万余元。
对于铁路公司的责任,法院根据铁路公司提供的现场监控以及录音证据,发现铁路方面在发现李悦后,确实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但这并非因为疏忽或故意,而是由于火车运行的特殊性和紧急性,使得即时制动几乎不可能。
然而,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铁路公司仍需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综上,法院认为,铁路公司虽然难以预见并完全阻止此类极端事件,但在安全保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故判决铁路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赔付41万余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