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女子因公司缺少花粉,在未打招呼、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摘取村民的玉米花

午夜游民 2025-01-12 13:55:06

甘肃张掖,女子因公司缺少花粉,在未打招呼、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摘取村民的玉米花粉。被村民发现后,女子因拒绝去村委会被村民拉拽导致倒地。女子倒地后打了村民一巴掌,村民还手致轻伤一级后被检察院建议量刑两年。村民以女子是盗窃、其是正当防卫为由辩解后,也全被法院驳回。但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

男子周某出生于1991年,小学文化,是当地村民。因没什么文化,周某只能向村里承包村集体土地种植玉米,维持生计。

女子徐某是某种业公司的在职员工。

2023年8月4日15时,因公司试验田缺少玉米花粉,公司总经理蒲某带着员工徐某来到了周某所在村庄。

转了一圈后,蒲某在没有和村委会、当地村民打招呼的情况下,指使员工去摘村民土地里的王米花粉。

当徐某进入周某大舅哥家的玉米地采玉米花粉时,刚好被在田里干活的周某发现。

周某认为,不论出于任何理由,自古以来不问自取就是偷!并要求徐某与其一起到村委会把事情说清楚。

可坐惯办公室的徐某哪能接受得了周某的拖拽,并坚持认为自己不是偷。因徐某反抗,周某就更加怀疑她是小偷了。

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徐某被摔倒在地。

徐某刚要站起来、处于半蹲状态时,周某刚好凑了过来。徐某一气之下,扇了其脸部一巴掌。周某随即挥拳还击徐某的右侧腰部,并在徐某身体该部位附近打了几拳。报警处理后,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安机关本来以为只是治安案件。可验伤结果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随即转刑事案件。徐某附带民事诉讼法要求经济赔偿。

得知徐某想要赔偿后,为了获得从轻处罚情节的周某按照对方的要求赔偿。后在法院的调解见证下,周某获得徐某的谅解。

但检察院认为,虽然徐某谅解了周某,但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谅解也只能从轻处罚,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检察院建议对周某量刑两年(若周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适用缓刑)。

周某本身有认罪认罚、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即便是适用缓刑,有期徒刑两年,周某也认为建议量刑不合理。据此,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第一,徐某不问自取就是盗窃,该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故周某系正当防卫,即便防卫过当,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周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周某认罪认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这样判:

首先,徐某在未经周某及其他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采摘的行为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与盗窃尚有区别。即不认为是盗窃。

周某在制止徐某时,明知其系妇女且没有逃跑和躲避故意以及双方力量对比其明显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仍强行拖拉徐某致其摔倒在地,并用拳头连续击打其身体。

周某的主观上具有报复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轻伤的后果,故其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符,更不存在防卫过当。

即检察院指控周某的罪名成立。

其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周某大舅哥报警时,以治安案件电话传唤周某,其主动配合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传唤的实质是要求周某到案说明所犯罪行并接受处理,其到案意味着愿意接受下一步的依法处置,可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

刑法第67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徐某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前提下作出的,鉴于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徐某谅解等情节,经当庭征询,检察院同意法庭对量刑进行调整,故法院酌情予以调整。

即法院也没有认定徐某存在过错。从轻只是基于周某自身的可从以宽、从轻情节。

综上,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0 阅读:55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