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顿感疲惫,来到一家足疗店按摩放松,由于当时比较晕,于是一位男店员将女子带到了一间空房休息,可是就在女子熟睡的时候,突然感到身体有些不适,醒来之后女子震惊了。
王女士因为平时工作忙,加上经常穿高跟鞋,所以脚部很不适,事发当天,王女士应酬喝了一些酒顿感疲惫,于是便只身来到一家足疗店,打算放松按摩一下。
由于去的时候比较劳累加上喝了一些酒有些头晕,王女士就打算休息一下,过会再按摩。随即,一名男店员将王女士带进了一间没有人的房间休息。
很快,王女士就在房间睡了过去。不知道过去了多久,王女士突然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于是便睁开眼一看,结果发现这名男店员正在猥亵自己。
王女士大呼你在干嘛,出去。店员看王女士已经醒来,而且还在斥责自己,于是赶紧退了出去。
王女士随即报了警,经过调查,警方对男店员做出了行政处罚,让王女士不安的是,每当想起这件事情,总是感觉很不舒服,在她看来,这虽然是店员的个人行为,但是发生在店里,商家也有一定责任。
可是,足疗店经理却表示,会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打算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件事情。
实际上,男店员的这种行为,属于趁人不备实施的猥亵。
一般而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但是,由于男店员是对王女士的隐私部位实施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王女士对于男店员行政处罚不满意,可以通过向上一级部门进行复核,以此要求重新审查。
而一旦审查后,认定男店员的行为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那么就要按照强制猥亵罪处理了,这种情况下,就要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了。
王女士认为,商家也有责任,实际上确实存在责任的。
因为王女士是消费者,而商家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应当具备安全保障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王女士有权要求男店员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足疗店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尤其是在一些容易放松警惕的场合。女性朋友们在独自外出时,更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让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同时,服务行业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