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湖口,女子不慎将金手镯丢失,3天后才选择报警处理。警方通过监控找到捡拾者。不成想,捡拾者承认捡到过手镯,却说孩子把玩时发现掉色,于是就给扔到了垃圾桶里。女子认为捡拾者故意说谎,分明是不想归还,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前3天,郭云云在逛街时,不慎将戴在手上的金手镯遗失。因为当时只顾着买衣服,直到3天之后才发现。
郭云云自己寻找一番未果后,选择打电话报警,寻求警方的协助。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郭云云提供的时间以及路线,调取的沿途的监控画面。经过一番认真寻找后,果然锁定了嫌疑人陈军。
接到警方的传唤后,陈军来到派出所里,承认自己在三天前,确实捡到了一个手镯。警方要求陈军归还给失主郭云云。
可陈军却说,起初他并没有以为是金手镯,于是在捡到后,就交给孩子把玩。在把玩过程中,陈军发现手镯有掉色的情况,于是让孩子扔到了垃圾桶里。
郭云云听完当时就不乐意了,她冲着陈军怒吼:那手镯是我花了几万块钱买的,怎么可能掉色?分明就是你不想归还,故意找的借口!
陈军就是一口咬定,手镯已经被自己扔了,而是还是个假手镯,无法归还。
见对方态度强硬,一副你能拿我怎么样的态度,郭云云一气之下,将陈军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根据监控画面显示,陈军行经至某处时,突然弯腰从地上捡了什么东西。经过公安机关的证实,陈军捡到的就是郭云云的手镯。该事实也经过了陈军的证实。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案中,陈军在拾到遗失物后,并没有及时归还失主,也没有报警处理,主观上存在据为己有的故意。
陈军辩称:
捡到手镯后,第一反应就是假的,认为其价值不高,于是交给孩子把玩。把玩过程中发现手镯掉色,于是选择扔进垃圾桶里,主观上并没恶意。
因为认定手镯是假的,不具备太高的经济价值,于是才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失主,也没有送到派出所,其行为符合常理,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义务归还遗失物。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陈军提出金手镯存在掉色情况,于是扔进了垃圾桶内,却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郭云云提供了消费凭证,证明自己曾花钱购买了金手镯。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陈军捡到的是假手镯,无论是否具备经济价值,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本案中,陈军将手镯扔到垃圾桶,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军应归还手镯,或赔偿手镯价值1.6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