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90后的韦某约好友罗女士到某酒吧喝酒,二人把酒高歌,相谈甚欢。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点,罗女士已经醉得不省人事。
韦某便把罗女士带到一个正在装修的娱乐会所的包厢内休息。(案件来源: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看着身材曼妙,醉得不省人事的罗女士,韦某起了色心。便在罗女士醉酒的状态下,与罗女士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罗女士觉察不对,瞬间酒醒,起身反抗后,赶紧逃离。因为逃跑得太慌张,在下楼时,一个不留神从三楼电梯井坠入一楼,致使全身多处骨折。韦某一看出大事了,慌忙将罗女士送去医院。
经鉴定,罗女士所受损伤程度目前为轻伤二级。
@伯瞻说法
韦某实在是可恶,趁人醉酒欲行不轨之事,导致罗女士从三楼掉下去,幸亏罗女士只是受到了轻伤,没有闹出人命,实在是庆幸!
1、韦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的,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罗女士是在逃跑的过程中自己从三楼掉落到一楼,韦某并未对其实施伤害行为,所以对韦某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罗女士所受的伤,韦某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罗女士因为治疗花费了医药费43867元。罗女士之所以受伤,是因为韦某先前的行为引起了罗女士逃跑,所以韦某的行为与罗女士的逃跑受伤的事实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韦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韦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韦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既遂)。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性质主权,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本案中韦某趁罗女士在醉酒状态下不知反抗的状态乘机实施奸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除了医药费,韦某还要承担什么费用?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所以本案的罗女士不但可以要求韦某赔偿医药费,还可以要求韦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最终人民法院以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罗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计76513.79元。
千叮万嘱,女孩子出去要保护自己,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切勿将自己处于醉酒无意识的处境,本案中的罗女士从三楼追下,仅受轻伤,实在是不幸中的万幸!
用户14xxx08
后来一床上[开怀大笑][开怀大笑]
用户18xxx40
都出来喝酒了,这女的不懂点人情事故
时间 回复 04-27 15:07
出来玩就得懂人情事情? 你以为逛街买菜啊。 什么逻辑
o
在男人面前喝得这么醉,这不是在给对方机会吗
爽歪歪
唉!7万多,都够包年了……
平凡之路 回复 04-28 06:42
还要进去蹲呢
GTR
一个男的花钱跟你吃喝玩乐,特么的是跟你谈友谊?
慕道修仙
多看看罗翔老师的课,女性酒醉后同意都不作数,醒了一告一个准,男的准进去踩缝纫机,现在很多新型碰瓷仙人跳就是这么操作的,直接起诉,更本不会先和你沟通拉扯,脸盲东哥都中招了
漫步人生nxq
不原意你单独跟别人喝通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