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女子严娟,5年间连续拐卖妇女儿童20多人,并导致一名婴儿死亡,落网后拒不认罪,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行刑前却发现她怀孕,只能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罪魁祸首竟是监狱管教人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7年·,犯罪嫌疑人严娟·化名·,经过反复踩点蹲守后,决定翻窗户入室盗窃一名熟睡的婴儿,由于动静太大,婴儿发出声音。
严娟惊慌之下准备外逃,却被闻讯赶来的婴儿父母抓个现行,两人控制住严娟后迅速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对其展开调查,并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她依法逮捕。
这位严娟可不是一般人,时年35岁的她一直未婚,也没有固定职业,身体看起来单薄柔弱,面相让人觉得和蔼可亲,看似善良慈悲的外表,背后却藏着蛇蝎心肠!
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严娟手上早已犯下罪行累累,其行为令人闻之生怒,恨不得能手刃此人!
2016年,严娟怀里抱着一位婴儿踏上火车,由于没有带孩子的经验,婴儿哭闹得特别厉害,做贼心虚的她,竟采取灌安眠药的手段,来制止婴儿哭闹。
但由于服用量太大,导致婴儿不幸死亡,严娟随之将婴儿抛弃,这位可怜的婴儿,同样是她非法拐卖而来。
据统计,长达5年时间里,严娟采取抢夺、哄骗、盗窃等方式,贩卖妇女儿童共计20多名,铁证面前她仍拒不认罪,但抵死不认,并不能逃脱刑法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刑为5-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致使被拐卖人死亡、偷盗婴幼儿并出卖等加重情节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严娟同时符合3人以上、偷盗婴幼儿2款加重情节,至少应以此罪判刑10年以上,对于其强制给婴儿灌安眠药,并导致婴儿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终,数罪并罚后,严娟一审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严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决定维持原判,最高法死刑复核后,准备对其执行死刑。
然而,就在执行死刑前几天,经身体检查,严娟竟然意外怀孕,对于一个服刑人员,竟在狱中怀孕,这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如此丑闻,令人震惊!但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学冲锋号·
那么难题来了,严娟怀孕能否免除死刑?
1.女死刑犯临刑前意外怀孕,也要免除一死!
刑法第49条之规定,被称作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也就是这2类人,绝对不适用死刑,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判决前,应延伸至羁押后至行刑前。
刑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现代法制进步的标志之一,对这两类人群不适用死刑,并非纵容犯罪,而是通过降低刑法档次,来对特殊群体进行惩治。
本案中,死刑犯严娟,执行死刑前羁押期间意外怀孕,尽管有种种不合理之处,但依据刑法规定,她的死刑已经无法继续执行,最后法院只能依法改判她为无期徒刑。
严娟等于捡回一条命,不知大家对此作何感想?
女死刑犯在押期间,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为何会意外怀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如此非正常结果,里面显然存在猫腻,矛头直指监狱的男性管教人员。
经过详细调查,真相很快水落石出,原来是看守所工作人员黄某,见严娟颇有几分姿色,在她执行死刑前,多次威逼利诱胁迫与严娟发生不轨关系,由于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严娟怀上孩子。
此外,严娟为求自保,还使用贿赂手段,给予黄某大量财物,以寻求更好的待遇。
2.黄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对妇女实施不轨行为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而该法第385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黄某作为监狱管教人员,从身份定位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非法收受严娟财物,并为她谋取利益,已经构成此罪。
此罪共有3档处理,3-20万之间判刑3年以下,20-300万之间处3-10年有期徒刑,300万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黄某一人同时触犯两罪,最终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执法必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仅要对暴力犯罪依法严惩,减少规避犯罪的发生;执法人员更要以身作则,不可利用职权行违法之事,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公正,大家赞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