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王老板因生意和刘某产生纠纷,二人多次沟通未果。此时,一位自称“某督导组成员”的李某给王老板戴着了黑头套和手铐,将其带至小黑屋进行所谓的“调查”。随后又向王老板索要20万,称事情已经摆平!
王老板是一名生意人,在当地经营砂石生意多年。刘某从事建筑行业,他的建筑工地需要一批砂石,欲从王老板处购买。二人多次因价格问题未能谈妥,而不欢而散。
也不是非买王老板的砂石不行,而是王老板的砂石厂距离刘某的工地最近,方便不说还能节省不少的运输成本。可能王老板这个生意经就是看到了这一点,在这笔生意上是一点都不愿意让步。眼看工期临近,建筑工地的砂石再不到货,刘某就要因无法完工而违约,可能要吃官司。他是看在眼里,着急在心里。 好巧不巧,刘某在一次饭局认识了一位“大人物”,这位大人物身穿警裤,腰系警用腰带,手持警官证,谈吐非凡,气场十分强大。 大人物在众人的崇敬的目光中,做起了自我介绍。大人物自称李某,现在“某督导组”工作,办理的都是一些大案要案,认识很多领导,也帮助很多领导解决过棘手的问题。 这可正中了刘某下怀,他所急需的可不就是这样神通广大的大人物吗?于是刘某将自己生意上的难处跟李某讲了一通。李某听后朝着胸口一拍说:兄弟,今天你我相识就是缘分,你的事就是我的事,哥哥帮你出面摆平!
刘某听后乐坏了,赶忙又是倒酒,又是夹菜,全程围着李某转,忙的不亦乐乎。 酒过三巡,李某就跟着刘某找到了王老板。刘某就向王老板介绍起李某的“尊贵身份”,随后李某和王老板就刘某的购买意向谈判起来。王老板也是被李某唬的一愣一愣的,但是一码归一码,生意是生意,关系是关系,对于这批砂石价格方面,王老板坚决不愿意让步。 这下可惹恼了李某,刚刚在别人面前吹嘘过,如果搞不定王老板,那自己还有何颜面?王老板是不给我李某人面子啊!遂亮出警官证,称王老板涉嫌犯罪,要将王老板带回去调查。 王老板哪见过这阵势,赶忙求饶,可李某已怒气上头,非但不趁机下台阶,还找来了手铐和黑头套,将王老板带到某停车场的办公室进行“审讯”。 进入“审讯室”后,李某不知道从哪里搞来一台执法取证仪,对着王老板就是一番录像,然后让王老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老板懵圈了,我哪有什么犯罪啊,我就一个卖砂石的,难道砂石不降价就是犯罪? 李某看王老板不愿“如实招来”,便对其进行恐吓:再不好好说,就把送到异地审讯。这招还真管用,这么一吓,王老板彻底老实了,乞求李某高抬贵手。李某见状,便佯装思考的样子,提出此事的解决方案:第一、依法办理,以王老板涉嫌犯罪对其“关押”。第二、拿出20万给李某,由李某出面摆平此事。
王老板自然不傻,慌忙同意第二种方案,立即安排家人将20万现金送给了李某。 随后,警方介入调查,很快查明了李某的真实身份,他根本不是什么公务人员身份,更不是什么督导组成员,而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无业游民。 那么本案中的李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个罪名从定性上来看,区别很大,但是在本案中却很难予以区分。因李某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也有以该身份恐吓、威胁王老板致使王老板交出钱财的行为。 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虽然假冒了某督导组成员的身份,但其主要以威胁、恐吓、要挟为手段,通过实施给被害人王老板戴上了黑头套和手铐将其带离进行“讯问”的行为,使得被害人王老板在精神上感到畏惧·害怕自己会有“牢狱之灾”·,从而达到被害人基于心理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故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十万的犯罪数额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刑档,依法应被判处三年到十年的刑期。
最终警方也将王老板损失的二十万及时追回,而李某所使用的“执法取证仪”上记录的内容也完整的记录了李某整个犯罪事实,被警方当做最直观、最客观的证据所使用。而李某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罚金5万元。
笔者再次提醒广大读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诸如此类事情,请保持冷静。执法人员在执法环节原则要求必须2人以上,执法中的任何措施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法人员确认签字。再者,作为守法奉公的公民,只要坚信自己是合法生意、合法交易,就不要担惊受怕,法律一定会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