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75岁老汉卖红薯,一女子带着口罩和头盔买红薯,老汉看她递过来的百元钞不对劲,想起前两天收的假币,发现对方就是那个骗子,想与女儿一起将她控制,过程中致使女子面部受伤。民警赶到,查实女子非法持有和使用600元假币,将其行政拘留7日。女子反手将老汉父女告上法庭,说他们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索要168253.06元赔偿。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75岁的滕老汉是一农民,夫妻俩仍勤勤恳恳种地,他们不光是要靠自己双手养活自己,还有深植于血脉中对土地的眷恋。 滕老汉种植的红薯大丰收,又甜又糯的红薯吃不完,他就与老伴将红薯拉至市场售卖,自家种的没农药化肥,物美价廉,自然受到一些顾客喜欢,很快就卖完了。 老两口很开心,回家一张张捋着大大小小的票子,突然滕老汉拿着一张百元钞愣住了:老婆子,这张好像有问题? 老伴看了半天,有些拿不准,便叫来女儿帮看看。 小滕一看,直接对父母说假的!准是看老实巴交农村老人好欺骗,专门挑你们坑!咋这么坏? 过了两天,2023年2月17日,滕老汉又要去卖红薯,女儿不放心,父母那么大年纪种地也不容易,怕有人再用假币坑父母,于是便随同他们一起去了市场。 上午时分,市场里渐渐热闹起来,滕老汉的红薯仍收欢迎,买过他红薯的老熟客纷纷挑选,赞不绝口。 一个戴着口罩和头盔的女子走到滕老汉摊前,挑了些红薯,随后掏出一张红票子递过来。 滕老汉经历过那一次假币后,一接大票万分仔细,经一事长一智!他左看右看,用手抖了抖,感觉不对劲! 他再抬头看向买主,虽对方捂严实,但看身形和眉眼,突然认出,这女人就是前两天用假币骗他的人! 就是你!上次用假钱骗我!滕老汉又气又急,一把抓住了女子胳膊不让离开。 女子根本不认账,挣扎着想要逃跑。 小滕听见父亲的叫喊,停下忙碌过来帮忙,父女俩想合力将女子控制住,将她扭送公安机关。 干这缺德事还想跑?父女俩拉着她不让跑,在控制过程中,女子拼命挣脱,撕扯中女子的面部不小心受了伤。 周围人也愤愤不平,赶紧帮忙报警。很快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过详细核实,民警发现女子王某,她不仅买红薯用假币,还非法持有假币累计金额高达6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对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若情节轻微,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王某使用和持有假币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民警依法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处罚。 本以为事情到这儿就结束了,可万没想到,王某拘留结束后,竟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滕老汉父女儿告上了法庭,索要168253.06元赔偿。 滕家人都懵了,她用假币骗人,控制她时碰伤,又没打她,她怎么还倒打一耙?真是岂有此理! 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让原本平静的家庭陷入了焦虑,尤其是75岁的滕老汉,年纪大了经不起折腾,心里一直惦记着这事,寝食难安。 庭审中,王某坚持认为滕老汉父女的行为造成了自己面部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滕老汉父女辩称,他们只是为了制止王某防止她逃跑,属于正当维权,不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本案中,王某使用假币购买滕老汉的红薯,不仅侵害了滕老汉的合法财产权益,还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而滕老汉父女发现王某使用假币且意图逃跑,为追回钱款,采取拉扯、按倒等方式控制王某的人身自由,目的是阻止其逃跑,并未对其实施殴打等过激行为,措施在必要范围内,未超出合理限度。 最后,他们在控制住王某后立即报警,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要求。 因此,滕老汉父女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滕老汉父女没侵害王某健康权的主观过错。 他们的目的是制止王某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防止其逃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故意要伤害王某。 其次,王某的面部受伤是在滕老汉父女拉扯其,防备她逃跑过程中意外造成的,并非他们刻意为之。 王某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某主张的健康权侵权并不成立,滕老汉父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2024年12月31日接到判决书,这日正是滕老汉的生日!小滕说起当时的情景,忍不住红了眼眶:我们父女激动的拥抱在一起!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这是我爸最好的礼物! 滕老汉在2025年4月不幸去世,女儿说这事让他心神不宁,急火攻心,在生病期间,他还一直挂念着这起案件,还好法律给了他公正,他未遗憾离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