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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在服装公司做销售,公司欠着她21500元工资没给。申请仲裁后,公司说如

北京,女子在服装公司做销售,公司欠着她21500元工资没给。申请仲裁后,公司说如果女子同意不要27000元经济补偿金,就在10天内把工资给她,女子同意了,双方签了调解书,可公司依旧不给钱。女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公司负责人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律义务,要对她执行拘留和罚款50000元,对方这才慌了。 王女士在一家服装商贸公司做销售,2024年公司有大半年都没有给她正常发工资,每次她去要,老板就给个3000、5000的当生活费。 2024年12月,王女士实在撑不下去,选择了辞职。 之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把2024年9月1日到12月15日的工资21500余元给她,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 仲裁给王女士打电话,说要是她同意不要赔偿,公司10天内就把工资给她。 王女士同意了对方的要求,想着能把工资拿到手就行,她实在不想再折腾了。 2025年7月,双方签了调解协议,王女士本以为事情解决了,可没想到,调解书都签了,公司还是不给钱。 自己背井离乡出来打工,家里还有老人和孩子,他们在外面租房子,还有生活开销,孩子上学,连学费都拿不出来,王女士觉得很心酸,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情况后,联系商贸公司履行义务,可对方迟迟没有回复,之后直接去了对方公司。 公司负责人徐某一看进来这么多人,一下子就懵了:来这么多人干嘛呀? 法官跟她解释:因为你欠钱不给。 徐某却嘟囔着:也不至于弄这么多人来吧。 法官:那你倒是履行啊,7月份生效的调解书,说好十日之内支付,现在都多少天了?非得逼着人家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你们寄材料,你们签收了,却不申报财产。 徐某却开始扯别的,说王女士老是在背后给客户发这个发那个。 法官可不管这些事情,说:你调解的事情都不履行,法院判决书里写的东西你也不愿意给,我怎么相信你?王女士这事怎么解决? 徐某说:把账户给解开,差多少钱,我补齐就行了。 法官拿出一个账户,问旁边一个男子:“这个账户是你的对吧?” 徐某很惊讶,问王女士怎么把这个账户给法院了。 原来,法院查明,王女士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这家公司还在正常经营,有卖货收入,可公司账户上却没有钱。 王女士给法院提供了材料,说从去年10月开始,公司就把应收款项都转到李某账户里去了。 徐某否认,说没这回事,法官拿出资料,说2024年10月她自己发的通知,让销售把卖货的钱转到李某的账户。 公司这属于转移财产,想以此逃避执行。 可徐某还在辩解:有钱我早就给了。 法官拿出材料问她:你要这么说,之前这个账户里这么多钱都转给你了,你也没还,我调了你们每个月的银行流水,你自己看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给你本人转了10万。 徐某承认钱转到自己卡上了,但是自己是用来支付工资、租金和货款的。 法官却表示既然你用来支付工资,那给王女士了吗? 徐某不得不承认:没给。 法官说:那不就得了,转到你卡上,你也没给王女士,这不就叫拒不履行吗?这个对公账户转给你多少钱,你自己算算,足够给王女士了,还用得着她天天找法院吗? 因为法院已经冻结了李某银行卡里的1万多元,徐某表示愿意补齐金额,支付工资,可对于自己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她根本不在意,她以为只要把钱补给王女士就行了。 法官却告诉她:你这行为就是转移公司财产,如果你对这个性质还不清楚,你得跟我们走一趟,要么拘留,要么罚款。 徐某一听要罚款50000元,又懵了:怎么还要罚款呢? 法官解释:首先,收到报告财产令之后,你拒不申报财产;其次,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没给王女士支付工资;最后,你还转移公司财产。 徐某还是不认可自己转移了公司财产,说去年十月份王女士在的时候,他们也是正常往李某账户转的,那时候王女士还没离职,也没这些事。 可法官却认为:如果你们规规矩矩把应收款都转到对公账户里,我们直接从对公账户冻结、扣划就行,都不用跑这一趟,现在费这么大劲把钱给了,关键是你对这个行为还没个清醒认识,必须得处罚。之前你们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就只是让把钱给对方,结果又出这事。 徐某却辩称是因为经济不好,有钱自己能不给吗? 之后,徐某被带到执行局,法官决定对她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留。 徐某问:要是拘留,还罚钱吗?法官告诉她:这两个不冲突。 最终,徐某全额给付了王女士的工资,同时也缴纳了50000元罚款。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服装商贸公司大半年没正常发放工资,本身就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双方签了调解协议后,徐某还是不给工资,还转账财产,逃避执行,这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