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失足女正准备与他人在一处出租屋6楼非法交易时,突遇警方调查,失足女因害怕而爬到了窗外,结果不慎失足坠落,当场死亡。事后失足女家属将组织者和房东告上了法院,认为如果不是组织者安排,失足女也不会死亡,而且房东家的窗户设计不合理,所以要求组织者和房东共同承担121万元的赔偿金。万万没想到,法院竟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2022年9月12日深夜,32岁的女子张某接到了男子王某的电话,说有顾客约了在某小区6楼出租屋内交易。 据悉,这个出租屋是王某向房东陈某租下的,同时他在其他几个小区都有租房子,就是为了让张某等人从事非法MY活动。 王某在通知了张某与另一名女子李某后,三人一起前往涉事小区的6楼的据点,等待顾客上门。 可万万没想到,她们并没有等来顾客,而是等来了一队民警。警方敲门要求入室检查,但王某却拒不开门,甚至还反锁了门。 张某和李某当时吓坏了,她们担心自己会被拘留,还担心之前赚到的钱全都要被没收,甚至还要被罚款等。因此,在王某和民警对峙时,张某就打开了6楼房间的窗户,打算逃走。 然而张某才翻出窗外,就因为外面漆黑一片,看不清脚下,结果一脚踩空,整个人直接从6楼坠了下去,当场死亡。 李某看到张某掉下去后,不敢再爬窗户了,甚至求着王某开门自首。最终,王某开了门,警方迅速进入并将王某和李某控制了起来。 经警方调查,王某长期在多个小区租房,并组织多名女子从事非法交易活动,甚至还建立了微信群,每单能从中抽取200~500元的介绍费。 事发后,王某因为容留、介绍她人MY,被依法判了刑。李某因从事MY活动,被行政处罚。至于张某,因其已经死亡,所以不对其进行处罚。 后张某的家属将组织者王某和房东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121万元。 张某的家属认为,王某违法组织MY活动的行为,与张某因害怕被警察抓到而翻窗逃走并导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的家属还认为,陈某作为房东,却未了解清楚王某租房具体做什么,加上窗户的设计不合理,没有安装限位器,所以陈某并未尽到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担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要求王某和陈某赔偿损失,就必须证明王某和陈某存在过错,且张某的死亡结果与王某、陈某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那王某和陈某是否要为张某的死担责呢? 法院经调查发现,陈某出租的房子是普通住宅房,对于这类房型的窗户设计,并没有要求必须安装限位器。 其次,陈某虽然是房主,但他并不知道王某租房是具体用来做什么。在房屋出租后,房屋内发生的一切都属于租客的隐私,陈某也无权进行过问。 第三,在民警上门后,王某并没有让张某翻窗逃离,是张某自己翻窗时不慎坠亡的。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选择翻窗逃跑时,就应当预见到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她却忽视了这个危险,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因此,张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担责。 至于组织者王某,其在民警上门时,反锁房门抗拒执法,从客观上加剧了张某的恐慌心理,这与张某翻窗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当赔偿张某家属5万元,而陈某无需担责。 有部分人认为:"组织MY害死了人,才赔5万元?这也太少了点。" 但其实法律上对于赔偿金额的考量,是从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过错的程度、填平原则、比例原则等综合考量的。 王某的过错仅仅在于加剧了张某的恐慌,且他也没有让张某翻窗逃跑,这是张某自己的选择,而非王某的过错直接导致坠亡。 因此,这5万元的赔偿金已体现了王某过错的责任比例。 张某的家属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太少了,所以提起上诉,甚至是申请了再审,但无一例外,全部都被驳回。 对于这个结果,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开庭,她傻眼了。男方那边不仅换了更狠的律师,还甩出了一堆她自己都没见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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