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比一审法院本事大,一审法院只判淮河医院承担姚策费用的60%,而二审法院认为淮河医院只赔偿60%是不够的,直接判淮河医院赔偿姚策100%的费用,就是不知道这个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已经查明姚策患癌和他是否在医院感染乙肝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无论医院是否打第一针,这个和姚策后来的患癌没有必然关系,姚策患癌的原因不能完全推定是医院的过错,但是,此时的淮河医院愿意承担起所谓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给予姚策满意的赔偿。 而一审法院让医院承担60%,二审法院直接让医院承担100%,这样姚策就获得了医院100%的赔偿,相当于医院完全承担了这个责任,这是非常不容易的,没有必然的责任关系,淮河医院如何甘愿100%的赔偿呢?法院判赔100%的依据又是是什么?
开庭,她傻眼了。男方那边不仅换了更狠的律师,还甩出了一堆她自己都没见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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