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56岁男子与失足女先后进行了4次交易,算得上是“老熟人”,结果男子又一

胡究法 2025-09-23 22:00:33

广东连州,56岁男子与失足女先后进行了4次交易,算得上是“老熟人”,结果男子又一次约失足女交易时,突然身体抽搐晕倒了。失足女吓了一跳,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男子还是死亡了。事后,公安机关对失足女做出行政拘留15天,没收不法所得1100元的处罚,男子家属又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31万余元,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连州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谢某时年56岁,2025年1月,谢某在饭店里吃饭时,认识了失足女罗某。两人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后,先后线下见面4次。 谢某根据具体情况,每次支付给罗某200-400元的酬劳。 5月21日16时许,谢某闲来无事,再次主动联系罗某见面。 当时罗某也没有生意,欣然前往谢某提前开好的房间里。 两个人算是老熟人,谢某轻车熟路去洗澡。结果洗完澡之后,谢某突然眼前一昏晕倒在地。 这可把罗某给吓了一跳,回过神来后,罗某先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说明了具体情况。 十几分钟后,急救人员与民警赶到现场,此时罗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 根据警方作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谢某死因为猝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 Y、嫖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不过同时查明,谢某与罗某之间存在违法交易,根据罗某的交代,确定罗某的违法事实,遂对罗某做出行政拘留15天,没收不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事后,谢某的家属又将罗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31万余元。 谢某家属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谢某家属认为,罗某为谢某提供服务,是诱发谢某猝死的直接原因,且罗某作为成年人,依旧从事不法行业,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这么判! 法院结合警方出具的调查报告,确定以下事实: 第一,谢某的死因为猝死,经对谢某身体的检查,并未发现明显的外伤。 第二,谢某与罗某虽然已经见面,两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关系。 第三,谢某出现晕倒后,罗某第一时间报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以及救助义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谢某的家属主张,谢某昏迷是在与罗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因无法进行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罗某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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