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老师中午在学校餐厅吃饭,买了一条鱼。结果吃的时候跟同事说话,不小心被鱼刺卡住了,在医院住了75天才脱离生命危险。学校为女教师申请工伤认定,可人社局认为,女教师是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的,且事发时为中午休息时间,非上班时间。女教师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唐某是一名老师,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唐某被安排在学校监考。 上半天的考试结束后,唐某与同事一起来到学校餐厅吃饭,点餐时, 唐某点一条鱼。 吃饭期间,唐某与同事边吃边聊,结果一不留神,鱼刺卡到了唐某的喉咙里。 唐某先后试了吞咽馒头、喝醋等方法均没有什么效果。考虑到下午还有监考,唐某强忍不适,坚持完成了当天的工作。 等下班回到家后,喉咙处的疼痛感越发强烈,唐某只能去医院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鱼刺已经卡到了唐某的食道上,由于长时间没有处理,并导致胸腔出现了感染。 医生给出的建议是,必须进行手术,否则不排除有生命危险的可能。 唐某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在医院治疗了75天后,终于重返工作岗位。 学校方面主动去人社局为唐某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人社局调查后认为,事发时为中午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且该后果是由于唐某自身所导致,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唐某不服,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庭审时,围绕其诉求,唐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事发地点为学校餐厅,属于唐某的工作区域。 第二,关于人社局提出的就餐时间非工作时间的主张,唐某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 本案中,唐某按照单位规定的统一用餐时段等合理休息时间,虽暂时中断工作,但目的是为后续工作提供体力支持,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在此期间因工作相关原因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 第三,唐某被鱼刺卡住,虽然自身存在一定的疏忽,不过并非主观上的故意。 综上,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唐某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执行监考工作,期间在餐厅就餐时,被鱼刺卡住,后经住院治疗75天后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院认为,唐某执行学校的工作安排,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内就餐,虽然这段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续,为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许工伤认定的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进行认定。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四川成都,女老师中午在学校餐厅吃饭,买了一条鱼。结果吃的时候跟同事说话,不小心被
胡究法
2025-09-20 1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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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螺
看到卡个鱼刺住院75天,我都不敢感冒了,我怕会住半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