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老婆生下女儿后,他在月嫂机构,花了12420元请了名高级月嫂上门照顾,

茂彦学法 2025-09-23 18:05:31

北京,男子老婆生下女儿后,他在月嫂机构,花了12420元请了名高级月嫂上门照顾,机构跟男子保证,该月嫂专业、有经验值得信赖,男子信以为真,没想到,半个月后,女儿突然便血,月嫂声称那是“假性例假”不用担心,6个钟后,宝宝再次便血,宝奶不放心私自送医,后经检查,宝宝患结肠炎、肝功能损害等情况紧急,住院治疗10天后才能出院,男子气不过,告上法庭,要求月嫂和机构赔偿90357元,最终,法院判决让月嫂傻眼。 赵先生老婆快生了,他决定请月嫂上门入户照顾,这样费用相对低一些,而且在自己家里,也比较放心。 所以,在妻子预产期的两个月前,他就跑了几家月嫂机构,去咨询、了解。 最终,选定了一家自认为不错的月嫂机构,机构负责人给他推荐了姓杨的月嫂。 负责人表示,杨女士在他们机构是高级月嫂,照顾宝妈和宝宝都很有经验,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值得信赖。 当天,赵先生简单面试了下,问了几个简单问题,杨女士都对答如流,赵先生很满意,就决定录用杨女士。 最终,赵先生和机构签了合同,约定费用为12420元,先交一部分定金。 找到了照顾老婆和孩子的专业人选,赵先生放心了很多,就等着宝宝发动了。 终于在8月几号的时候,他的宝贝女儿出生了,母女平安,赵先生看着可爱的宝宝激动不已。 当天,赵先生当即给杨女士打去电话,跟她约定上门的时间。 之后,赵先生的老婆孩子在医院观察了三天后,顺利出院回家了。 当天下午,杨女士也如约来到赵先生家,她看着还是有一定经验的。 不管是照顾宝妈还是宝宝都还算上心,人也比较勤快,令赵先生一家都比较满意。 前面的一个星期,宝宝和宝妈在月嫂和宝奶的相互照顾下,吃得好睡得香,一切都算顺利。 可不久后,却出事了。 8月23号那天,早上9点23分,宝宝拉粑粑时,宝奶和宝妈突然发现她便中有血。 月嫂看见了之后淡定地说,没关系这是婴儿假性例假。 宝奶活了几十年还是第一次听说,宝妈也觉得不可思议,但人家毕竟是专业的,见多识广,俩人就听信了她的话。 结果,下午15点10分到15点30分,宝宝再次拉便血,宝奶和宝妈对血色物质进行讨论时,月嫂听了,淡淡地说,不像是血,没事的,再等等看。 宝奶不放心,又认真查看一遍,确认是便血后,月嫂才说,应该是,宝奶听完私自带着宝宝前往医院就医。 后经医生检查诊断,宝宝患新生儿结肠炎、肝功能损害等,得住院治疗,之后宝宝在医院治疗了10天才出院。 赵先生心疼不已,还好母亲送来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他没想到月嫂所谓的专业是这样子的。 他气不过告上法庭,认为是月嫂喂养不当,也没及时送宝宝到医院治疗才导致宝宝病情这么严重,他向机构和月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期请月嫂的费用等,合计90357元。 对此,杨某辩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宝宝便血是后天喂养导致;即便与后天喂养有关,也可能是奶粉质量、过敏或家人互动等其他原因,不能认定是她的行为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月嫂杨某因未及时发现宝宝身体异常、延误就医,也没有履行科学照料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过错。 月嫂机构没有保障服务质量,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宝妈及赵某作为监护人,未免除照料义务,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20000元,月嫂机构退还服务费10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某作为高级月嫂,与赵某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核心义务是提供科学照料服务。但杨某在宝宝首次便血时误判为“假性例假”,二次便血后仍未建议就医,延误治疗,未履行专业照料义务,构成违约,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月嫂机构作为居间方,向赵某保证杨某“专业、有经验”,却未保障服务质量,其推荐的月嫂存在严重履职过错,未尽到服务质量保障的如实报告及后续监管义务,故需退还部分服务费。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父母作为宝宝的法定监护人,即便委托月嫂照料,监护义务仍未免除。其在月嫂作出错误判断后未及时核实并送医,存在疏忽,故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据此未支持全部索赔请求,酌情确定赔偿及退费金额。 在此,也提醒大家,选月嫂别光听机构吹多专业,还得自己查资质、问清实操经验;就算请了月嫂,当爸妈的也别当甩手掌柜,孩子有啥不对劲,别光信月嫂的,自己赶紧核实,该送医就送医,别耽误!@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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