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验收新房发现防盗门有瑕疵,要求开发商更换,不久供应商把新的防盗门送到女

茂彦学法 2025-09-22 22:05:24

北京,女子验收新房发现防盗门有瑕疵,要求开发商更换,不久供应商把新的防盗门送到女子家门口,不料,女子去看房时被防盗门砸中左脚,导致左脚骨折,造成10级伤残,事后,女子把开发商、供应商、物业三方告上法庭,索赔20.7万,最终法院判了。 董女士一直梦想着在北京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打拼多年,她终于如愿以偿。 2024年年初,董女士在一个新开发的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验收新房那天,董女士里里外外仔细检查一番。 当她在检查到防盗门的时候,发现防盗门有点瑕疵。 董女士当即跟工作人员表示,那个防盗门不合格,要求更换。 工作人员查看了一番,的确存在微小瑕疵,为了让业主满意,他们承诺会跟上级反应,过后会尽快给董女士答复。 不久后,董女士接到开发商答复,同意给她更换防盗门。 之后,董女士由于忙于工作,渐渐把这事给忘了。 2024年9月底,开发商给董女士打电话,商量更换防盗门事宜。 可董女士却说,家中没人,等到有人居住时,再商定吧。 2024年10月8日那天,防盗门供应商需要运送一批防盗门到该小区,开发商为了方便就让他们顺便给董女士家的防盗门也一起送过去。 运送防盗门前,开发商跟供应商工作人员表示,让他们把防盗门运送到地库,等到统一安装的时候再把防盗门分别送到业主门口。 但开发商为图方便,不想再多次麻烦,直接把防盗门运送到各个业主的房门口。 当天晚上,董女士从外面回来,发现了立在家门口的防盗门。 就在她刚经过防盗门旁,准备进入家门的时候,这时电梯门刚好重重地关上,董女士只听“砰”的一声响,防盗门仰面倒下。 原来电梯门关上时,发出的振动,振到了防盗门,防盗门应声倒下。 董女士由于来不及躲闪,左脚被防盗门狠狠砸中,疼得董女士直皱眉头。 董女士以为,擦点药,第二天就好了,没想到,她的脚非但没有好转,还肿了,而且越来越疼。 董女士迫不得已,请假就医,经过医生检查发现,董女士左脚骨折,之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董女士的伤构成10级伤残。 董女士看着自己受伤的脚,心里真不是滋味,班没得上了,自己还白白受罪。 越想越气的她把开发商、供应商和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的损失。 开发商辩称,防盗门之所以放置于董女士门口,是供应商的问题,送货前他们要求供应商把防盗门统一放在地库,但他们不听,所以责任不在他们。 可供应商却不认这个理,他们辩称运送防盗门是受开发商指使,送货时他们没人过来安排,错在开发商。 物业也推脱说,我们只管小区里大家共用的地方,像楼道、花园这些。你家门口放的属于你自己的东西,我们没义务去管,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因为没跟业主约好送货安装时间,也没派人看着,把新防盗门随便搁业主家门口,这是主要过错,承担50%责任。 而物业公司明明知道开发商集中换门,却没发现业主门口的防盗门有安全隐患,存在管理漏洞,得承担20%的责任。 董女士自身也有责任,作为成年人,她看到门口有个大防盗门挡着,没躲开或者找人帮忙,自己硬往里进,也没尽到注意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一起赔偿董女士20.7万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和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更换防盗门时,未与董女士沟通送货安装时间,也未现场监督管理,让防盗门随意放置在其家门口,这种疏忽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董女士被砸受伤,侵害了董女士的身体权,所以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个事件里,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新的防盗门属于临时放置,但放置门口长时间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没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门口有阻碍的防盗门,未选择规避危险或寻求帮助,而是自行尝试进入,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应减轻开发商和物业的赔偿责任 。 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业主遇房屋问题时要和开发商明确细节,见到家门口重物别贸然靠近。 开发商处理业主房屋事宜时需提前沟通,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勿随意放置物品;而物业要多巡查小区,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安全隐患,各方都需谨慎尽责,避免意外发生。 如此能省钱省心,利人利己,大家说对不对? 欢迎大家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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