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女老师监考间隙在学校食堂吃鱼,被鱼刺卡破食道,手术住院75天,学校申请工伤

叁号知识局 2025-09-19 15:07:44

成都一女老师监考间隙在学校食堂吃鱼,被鱼刺卡破食道,手术住院75天,学校申请工伤认定遭驳回,她起诉后法院判定人社局败诉,要求重新认定工伤!   麻烦看官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四川的这个故事,要从一条鱼说起,事情发生在2014年,在成都某中学任教的唐老师,本来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语文教师。   可偏偏在一个周末,被学校临时安排去监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说是监考,其实就是从早守到晚,上午一场,下午一场,中间只留给老师们半小时匆匆吃顿午饭。   那天的午餐,她和同事一起去了学校食堂,点了份鱼菜,几个人边夹菜边聊着当年自己考教师资格证时的糗事,气氛很轻松,可就在这一口之间,意外发生了——鱼刺悄无声息地扎进了她的食道。   唐老师当时愣了一下,试着吞几口米饭压下去,可怎么都不舒服,偏偏下午还有监考,她硬生生忍着疼,把任务完成。   直到晚上回到家里,情况越来越糟,喉咙像火烧一样,吞咽困难,家人才急忙把她送进医院,检查结果让人后背发凉:鱼刺不但没掉,还扎破了食道,胸腔也感染了。   如果再晚送来,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她紧急手术,前前后后在医院躺了七十五天,身上插满了管子才总算脱险。   学校觉得老师这是在执行任务期间出的意外,理应算工伤,于是替她向人社局申请,可人社局却摆出一副板起脸的姿态,认定不成立。   理由很直接:中午吃饭算休息时间,不在工作时间之内;再者,她是自己没注意鱼刺,属于个人过失。   这一下,把唐老师彻底气到了,她心里想,我要不是被学校安排加班监考,哪会出现在食堂?哪会出这个事?   于是毅然把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场官司的核心,就落在“到底算不算工伤”这几个字上,表面看,吃饭跟工作似乎搭不上边,何况还是因为鱼刺,听上去像生活中的小意外。   但法律的世界可不是这么简单的三言两语,它要讲逻辑,讲因果链,法院受理后,逐条分析人社局的理由,发现其中的问题不小。   第一道关是“工作场所”,人社局坚持说考场才是工作地,食堂不算,可法院的理解要宽得多。   监考是全天安排,老师必须在学校待命,食堂就是考点的配套区域,就像工人去工地食堂吃饭,护士在医院食堂打饭,这些都是与工作任务直接关联的场所,不能简单剥离。   第二道关是“工作时间”,人社局强调午餐时间是休息,可法院认为这种说法过于机械。   唐老师原本是周末,可以休息在家,因为学校征用,她必须从早到晚待在考点,午餐时间并不是自由支配,而是为了承接下午的监考任务。   换句话说,吃饭是维持体力的必要环节,是整个工作链条中的合理延伸,要是不算在工作时间内,那司机长途运输中间吃饭、出差途中午餐受伤,岂不是都要被排除?   第三道关是“工作原因”,人社局觉得卡鱼刺是她没细嚼慢咽,是个人疏忽。   可法院直截了当指出:工伤认定并不考察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就算因为过失受伤,也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唐老师吃饭是出于基本生理需要,更是为了继续完成下午的监考,这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人社局所谓的“个人过错论”,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重新认定,唐老师打赢了这场官司。   案件一公开,立刻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支持的一方拍手称快,认为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有人说,如果没有监考安排,她完全可以在家休息,哪会有这番波折?工伤认定不能死抠字眼,应该从实际出发。   也有人指出,她之所以拖到晚上才去医院,也是为了完成监考任务,这本身就是因公受伤的体现。   从唐老师的遭遇可以看出,普通人若遇到类似情况,维权的第一步就是留好证据,监考通知、单位证明、医疗记录,都是关键的支撑材料,没有这些,就很难在法庭上让法官信服。   在这场鱼刺风波背后,折射出的正是制度和人性的较量。   对劳动者而言,知道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对管理者来说,别太依赖机械条款,而要看到现实中的辛苦与风险。 毕竟,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完成任务,更在于保障那些默默付出的普通人,能在意外来临时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这样的结果,您怎么看呢?大家觉得吃鱼卡鱼刺算工伤吗?一起在评论区讨论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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