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引狼入室!”浙江,女子想趁夏天多赚钱,拉朋友开了个烧烤店,招厨师时应聘的男子表示之前做过烧烤。提出了入伙的想法。女子和朋友商量后同意了,男子最后出了4万加技术入股。等生意走上正轨后,男子提出将店的收款码改成他个人的,遭拒后男子提出退股,双方协商后退了男子5万多,收到钱后男子将烧烤店的桌椅板凳和设备连夜搬空,并扬言:没了我,你们这店也别想开下去! 小新说事八月二十九号报道了这则女子开了家烧烤店,被招来的厨师一顿忽悠后,邀请其入股,结果生意没做好还是被对方坑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张丽(化名)家附近是个新小区,考察后拉上几个好友开了家烧烤店,因为位置不错、竞赛小,生意不错,但朋友平时都在忙自己的工作,张丽一个人实在忙不过来,最后决定再招一个厨师,趁着夏天生意火爆多赚些钱。 期间陆续面试了几个厨师,最后张丽决定雇下王刚(化名),因为对方表示自己有多年的烧烤经验,有收益也会管理,自己的加入可以说是“如虎添翼”,每个月轻松多做几万的生意。 王刚的表现和张丽和其他几个股东很满意,趁此机会王刚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入股当合伙人。 王刚表示自己有些存款,管理和控制成本都不在话下,并且当场展示了自己的烧烤手艺。 张丽和几个合伙人尝完王刚做的烧烤后十分满意,同意了对方合伙的想法,最终王刚出资4万加技术股。 自从王刚入股后,张丽确实轻松多了,每天只需要对下账,忙的时候过来接待下就可以了, 一段时间后生意也越来越好。 见生意越来越好,天天忙里忙外的王刚心里开始不平衡了:自己也出钱了,凭什么这大热天的自己要一直干活,另外几个股东只需要月底分钱就可以了。 越想越不平衡的王刚开始了消极怠工,甚至提出将店里的收款码改成他个人的收款码。 此言一出遭到了包括张丽在内的全部股东的果断拒绝,这本来就是几个股东合伙的买卖,现在的收款码走的都是公账,大家都能随时查看,要换成王刚的个人收款码,每天的具体收入就不清楚了,资金方面也不安全。 遭拒后王刚拿退股来要挟,可他不知道的是自打开始消极怠工,没有管理和控制成本,导致店里的生意越来越差,甚至都赶不上以前的水平了,为此股东早对他有了意见。 见木已成舟,双方开始协商退股事宜,最终推给了王刚5万多,这比他之前入股的4万多了不少,这些钱就当做分红吧。 本以为自己的善意能换来好聚好散,可王刚接下来的行为生动的阐述了什么叫真正的“引狼入室”! 收到钱后王刚趁钥匙还在手上,连夜将店里的桌椅板凳、空调冰箱等等全部设备都搬空了,临走的时候还故意换了把新锁。 等到张丽发现后联系王刚时,他还叫嚣道:“没了我,你们这店也别想开下去!” 没办法张丽先联系了调解员帮忙,不料这时王刚竟恶人先告状:是张丽和几个股东忽悠自己投钱入股的,还有,凭什么大家都是股东,他们都能当甩手掌柜等着分钱,自己就得天天从早忙到晚,那些搬走的设备就当是补偿了。 对此张丽愤恨的表示:“当初如果本来就是王刚的主意,退股后退还了王刚5万多,也签了退股协议,现在搬走设备的行为就是盗窃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王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入股和退股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且都签订了协议,张丽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5万多,王刚也应该遵守协议上的约定 2、王刚将接受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王刚签完退股协议收到本金后,烧烤店就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了,王刚背着张丽趁夜搬走全部设备,其行为属于盗窃他人财务,严重的侵犯了张丽的财产权。 如果王刚能主动退回全部设备,并取得包括张丽在内的全部股东的谅解,那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王刚拒绝退还设备,工作人员就评估设备的价值,王刚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现在终于知道,为什么王刚有钱有技术,却不自己开烧烤店是找别人合伙了,那么,你是怎么看的呢?
上海,女顾客辱骂店员近十分钟。店员:漏了一杯饮料。发现后第一时间送了一杯,后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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