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五年,两名堂兄弟发生互殴,叔叔申荣见状就帮儿子打侄子申兆吉,结果打斗中被申兆吉用刀捅伤致死。按大清律,侄殴叔伯致死,斩立决。 这个案子发生在乾隆五十五年,也就是1790年,那时候清朝正值乾隆帝掌权后期,社会相对稳定,但家族内部的纠纷还是时有发生。申荣和申兆吉是叔侄关系,生活在普通的乡村环境中,他们的家庭属于典型的平民阶层,主要靠务农维持生计。申荣作为叔父,在家族中属于长辈,平时负责一些家务事宜,但他的性格比较强势,容易因为小事发火,尤其在涉及自家儿子的时候,总喜欢偏帮,不讲道理。 这种作风在村里不是秘密,周围人提起他,都知道他办事蛮横,不太顾及亲戚间的和气。申兆吉是他的侄子,年纪轻一些,也从事农活,平日里跟堂兄弟们一起劳作,但因为叔叔的偏心,关系一直不太融洽。家族内部的亲缘本该维系和睦,可申荣的做法往往加剧矛盾,让晚辈觉得不公。清代的社会讲究长幼有序,叔伯对侄子的管教有一定权威,但如果长辈先动手,事情就复杂了。这个背景反映出当时农村家族的常见问题,财产分配或日常琐事容易引发争端,而申荣的强势直接影响了后来的冲突发展。 在清律中,亲族间的伤害有严格规定,特别是期亲关系,像叔侄这种,需要穿一年的丧服,地位很高。侄子如果伤了叔伯,按律该斩立决,就是马上处死,不留余地。这套律法源于明代,但清朝沿用并完善,目的是维护家族秩序,避免下犯上。申荣的儿子和申兆吉先是因为什么小事打起来,具体起因史料没细说,但堂兄弟间的互殴在农村常见,可能涉及田地或家务。 申荣看到儿子吃亏,就冲上去帮忙,他直接参与殴打侄子,这一步让事态升级。申兆吉在过程中拿起刀子,可能是农具之类的,结果在拉扯中伤了叔叔,导致申荣死亡。这不是预谋,而是打斗中的意外,可按律还是重罪。地方官员调查时,发现申荣平时就横暴,侄子反击有自卫成分,但律法不完全考虑这些情由。整个过程显示出家族纠纷的突发性,长辈的偏袒直接推高了风险,而申兆吉的举动虽有原因,却触犯了底线。 案子上报后,巡抚先处理,他在上书中提到申荣的蛮横性格,认为申兆吉是迫不得已才还手,造成误伤。这种报告常见于清代刑案,官员们常通过描述背景来求情,叫“救生不救死”,意思是帮活人说话,不为死者多争。巡抚的呈文有意减轻罪责,但没直接改判,而是推给上级。刑部接到后,也不想当恶人,他们拟了两个方案:一个是斩立决,按律严办;另一个是斩监候,相当于暂缓执行,秋审时还有机会翻案。这双签上报给乾隆,等于把决定权踢给了皇帝。 乾隆一看就火了,他觉得官员们太滑头,不愿自己担责。乾隆下旨斥责刑部尚书阿桂等人,说他们不体谅皇帝的心意,把难题全推过来,让自己背锅。乾隆引用古例,像尧和皋陶的故事,来讽刺官员们颠倒黑白,不负责任。他强调办理案件要公平,不存成见,也不肯替人受过。然后,他把案卷退回刑部,指示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荣先抢刀,申兆吉只是挣脱时误伤,不是故意,就能改成斩监候,不用再请旨。整个审理过程暴露了清代官僚的鸡贼之处,他们通过双请或双签,避免直接得罪人,把烫手山芋扔给皇帝。 乾隆的批示很有讲究,他不想落个严苛的名声,也不想让功劳全归刑部。这反映出皇权在司法中的绝对地位,但也显示皇帝的无奈。清朝的刑案分政治案和庶狱,前者皇帝直接插手,后者本该由刑部定夺。可这个案子虽是庶狱,却被推上来,乾隆觉得官员们在玩花样。他要求重审,重点查证抢刀细节,如果属实,就能从轻。这一步让案子有了转机,申兆吉避免了立即处死,转入监候。
解放后,东方大国不承认鸦片战争后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但对割让领土的条约没有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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