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一25岁女子与丈夫曾是令人羡慕的校园恋人,丈夫是检察院劳务派遣人员,不料,因第三者介入,怀孕逼宫,丈夫多次逼迫女子离婚,而女子担心3岁儿子的抚养权会判给丈夫,坚决不离婚。有家属称,女子后因致电第三者质问,却遭到丈夫疯狂殴打致颅脑损伤死亡。女子出事后,丈夫及其家人提供了医院出具“心梗死亡”的证明,但知情人称,女子家属现场看到女子浑身新旧伤痕,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要求验尸,而警方鉴定结果显示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让人无语的是,丈夫的母亲协助伪造证据企图脱罪。 据大象新闻8月25日报道,刘雨(化名)与金浩(化名)是高中同学,刘雨为了和金浩读同一个大学,降分报了同一个职业学院,谈了一场值得回忆的校园恋情。 毕业后,两人修成正果结婚,育有一名3岁的儿子,表面上看,这是一段从青涩走向成熟的美好婚姻,但背后却隐藏着长期的家暴与情感背叛。 据刘雨好友小凡(化名)透露,金浩婚后逐渐暴露暴力倾向,最初刘雨会向家人求助,但因金浩家庭条件优越,且金浩本人系县检察院劳务派遣人员,刘雨逐渐选择隐忍。 金浩严格控制家庭经济,刘雨甚至需低声下气讨要生活费,近期因应聘馒头店小时工被金浩以“丢人”为由阻止。 2025年8月,金浩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致其怀孕,第三者逼迫金浩离婚,刘雨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拒绝离婚,并于8月21日晚致电第三者质问。 金浩恼羞成怒,对刘雨实施暴力,据家属提供的急诊记录显示,刘雨送医时脸部青紫、脑部出血、肺部受伤、腰部骨折,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 金浩及其母亲张某(化名)在事发后试图掩盖真相,医院最初出具“心梗死亡”证明,但家属坚持尸检。 经警方委托鉴定,刘雨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目前,金浩与张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金浩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前者是是意图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后者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长期存在家暴行为,最终一次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通常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作案手段、打击部位、案件起因等因素进行判断。 本案中,金浩和刘雨存在情感纠纷,导火索是刘雨致电第三者,激怒了金浩,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激情、临时起意的特征,而非早有预谋的杀人计划。 根据家属和好友陈述,金浩有长期家庭暴力行为,这表明其暴力行为具有习惯性,本次犯罪可能是长期家暴行为的恶性升级,其主观上更可能是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的摧残和伤害,而非直接追求死亡结果。 而尸检报告显示,刘雨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且被害人身上存在多处伤情,这表明金浩对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刘雨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有间接故意。 案发后表现,金浩及其家人试图通过开具“心梗”死亡证明来掩盖真相,此行为间接反映了金浩对造成死亡后果的明知和企图逃避的心态。 所以,从现有披露的信息看,金浩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如果能证明金浩在行为时专门针对头部等要害部位进行持续、猛烈的攻击,客观上足以致人死亡且主观上对此有认识,则转为认定故意杀人罪亦有可能。 2、金浩母亲张某涉嫌何罪? 本案中,警方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张某采取刑事措施。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知情人和家属描述,张某参与了对真相的掩盖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劝说或协助金浩统一口径、干预医疗记录开具“心梗”的不实证明、处理现场痕迹等。 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要件,由于其帮助对象是涉嫌重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且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命案的正常侦查活动,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目前信息未显示张某直接参与了殴打行为,如果后续侦查发现张某不仅事后帮助,还有事中的教唆、怂恿甚至协助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将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3、金浩单位身份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金浩系检察院劳务派遣人员,并非正式在编人员,其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因此其单位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但其身份特殊,此事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影响量刑。 同时,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及其规章制度对金浩进行开除等处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洋仔说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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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40xxx37
杀人就是杀人,哪来那么多理由,这也就碰到一家好脾气的,遇到一家硬茬,人都死了还谈个屁,医院里就解决一切。
磊磊
检察院还有劳务派遣工???
殁殁 回复 08-26 00:11
司机啊,协警,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