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39岁女子因咯血住院治疗,术后第三日清晨,其女儿短暂外出买早餐时,女

洋仔说法 2025-08-25 18:26:47

吉林长春,一39岁女子因咯血住院治疗,术后第三日清晨,其女儿短暂外出买早餐时,女子从其所在的五楼病房窗户坠下,不幸身亡。事发前,女子曾通过微信对其姐姐说“大姐我死了,遗像照片”。警方介入后,认定其为坠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家属对死因无异议。事后,女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和及时抢救义务,遂起诉索赔47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极目新闻8月20日报道,2024年12月,时年39岁的林雪(化名)因反复咯血一月余,入住某医院接受治疗。   12月25日入院当天,医院为其施行了“经导管支气管动脉栓塞术”,病历记录显示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林雪安返病房休养。   12月28日清晨6时01分许,护士按例进入病房巡查。   6时14分左右,林雪的女儿张小云(化名)离开病房寻找护士,一分钟后护士随其返回病房。   6时25分,护士再次进入病房查看。   7时10分左右,张小云离开病房外出购买早餐。   7时13分左右,林雪从其所在的5楼病房窗户坠楼。   7时21分,张小云返回病房发现母亲不在屋内,随即察觉异常。   7时23分,张小云与医院安保人员赶到楼下事发位置。   7时32分,一名医生与数名工作人员抵达现场,但在十几米外未立即上前施救。   7时46分,派出所民警赶到。   7时47分,救护车抵达并对林雪进行检查,后于7时58分离开。   事发前,即7时09分,林雪曾向其大姐发送微信消息称“大姐我死了,遗像照片”,并附了一张照片。   事后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林雪系坠楼身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林雪丈夫张强(化名)、女儿张小云及母亲王桂芳(化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抢救义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5万余元。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需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不能等同于一般公共场所的经营主体。   医院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医疗服务和护理,而非对患者人身安全进行全天候监护,尤其在患者有家属陪护的情况下,医院更无法绝对保障其人身安全。   关于护理行为,法院认为事发前一小时内护士三次进入病房,已尽到合理的护理职责,张强等人未能举证证明医院在手术或术后护理中存在医疗过错。   就是否安装窗户限位装置的问题,法院引用《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3条,指出该条款为推荐性规范,非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即便未安装限位器,在窗户设计符合常规使用标准的前提下,非因主观故意或主动攀爬,成年人意外坠楼的可能性极低。   结合林雪事发前发送的微信内容,可知其坠楼系主动追求死亡结果,医疗机构难以预见和防范。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强等人未能证明医院行为与林雪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张强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医疗机构的核心职能是诊疗疾病和提供医疗护理,要求其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行业特点。   法院指出,医院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护理职责,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源于林雪自身行为。   2025年7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从法律角度,一二审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林雪家属的诉请,主要还是举证不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除特殊情形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方负有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事实表明,在林雪坠楼前一小时内,护士有三次进入病房的记录,这表明医院在术后护理上履行了常规的观察和巡查义务,已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职责。   原告张强等人无法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以及以及医院的窗户设计问题与林雪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所以,一二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   对此,大家怎么看?@洋仔说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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