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66岁大爷参加工友聚会时,与40多年未见的女工友发展为不正当关系,结果,在

热木聊点事 2025-08-17 17:21:41

广西,66岁大爷参加工友聚会时,与40多年未见的女工友发展为不正当关系,结果,在与对方第3次相约开房后躺在床上睡觉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事后,大爷的家属难以释怀,将女工友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要55万元赔偿。女工友及酒店均不愿意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

据悉,40多年前,周大爷便与女子庄某通过工作认识。

转眼40多年过去了,已经60有余的周大爷在参加工友聚会时,再次遇到庄某。

虽然多年未与庄某联系,周大爷觉得与庄某格外地亲切,便添加了庄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两人一来二往便偷偷背着各自的家人确定为情人关系。

2023年底、2024年6月,周大爷先后约庄某见面开房发生关系。

2024年7月,周大爷再次约庄某见面开房发生关系后,和庄某躺在床上休息时,结果突然疾病。

庄某醒来后,发现周大爷原本的呼噜声没了,大腿上还有黑点,又呼之不应,以为周大爷已死亡,顿时慌了,匆匆离开酒店回家。

庄某回到家后吃了降压药,约一个小时后,再次返回酒店,与酒店工作人员一同到房间内查看周大爷的情况,结果发现周大爷已经死亡。

事后,当地警方介入。

因周大爷的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周大爷的家属难以释怀,于是一纸诉状将庄某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庄某及酒店赔偿55万元损失。

周大爷的家属认为庄某应该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庄某与周大爷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第二、周大爷患有高血压、脑梗,虽然周大爷系因病死亡,但是事发前庄某与周大爷发生关系是诱发疾病的原因。

第三、庄某发现周大爷出现异常后,没有实施救助,而是离开酒店回家,没有尽到救助义务。

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则是,认为周大爷死在酒店的房间内,酒店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面对周大爷的控诉,庄某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周大爷系因病死亡,与自己无关。

第二、周大爷与自己发生关系时并无异常。

第三、周大爷突发疾病时,自己也正常睡觉,并且自己此前不知道周大爷的病情,也不可能预料到周大爷会突发疾病。

第四、自己看到周大爷呼之不应,出现恐慌的心理也是正常反应,事后,自己回家吃完降压药便第一时间返回酒店联系了酒店的工作人员。

酒店也拒绝承担责任,辩称,虽然周大爷系在酒店死亡,但是是在酒店房间内死亡,酒店不可能随时发现。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得知周大爷的情况后,并没有不作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满足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条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庄某与酒店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庄某与酒店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周大爷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就庄某而言,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庄某明知周大爷已婚与周大爷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虽然庄某事发前不知道、也没有预料到周大爷的病情,但是在酒店封闭的房间内,发现周大爷呼之不应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离开酒店,导致周大爷错失最佳救助时机,未尽到同行人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且与周大爷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就酒店而言,虽然《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酒店属于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以及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公园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危险预防、消除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应限于商家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否则就有违公平。

因此,法院认为,周大爷系因病死亡,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无关,虽然周大爷死亡地点在酒店房间内,要求酒店随时发现房间内的情况不现实,酒店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内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另考虑到,《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周大爷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应对自身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责。

综上,法院最终酌定庄某承担周大爷死亡10%的责任,核定周大爷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庄某限期赔偿周大爷家属对6.2万余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1
热木聊点事

热木聊点事

热依木聊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