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男子神志不清住进了ICU,在此期间他突然一跃而起,不顾阻拦拔掉导尿管从

小吴观社会 2025-07-31 21:01:48
江西鹰潭,男子神志不清住进了ICU,在此期间他突然一跃而起,不顾阻拦拔掉导尿管从二楼窗户里跳了下去,男子因此多处骨折并住了22天院。事后,男子认为院方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责任,要求对方赔偿。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22年7月7日,男子向某在干活期间,不知怎么的突然咕咚一声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识,儿子发现后,赶紧过去拍打呼喊他,可是向某毫无反应。儿子焦急万分,立即打了120将向某送去救治。 随后,向某被送进了二楼的ICU。谁知,7月9日,向某突然挣脱了绑住双手的约束带,随后一把扯掉身上的几根导管。 旁边几名医护人员立即阻拦,可向某从旁边的一辆推车上抢了一把剪刀挡在身前,随后冲到窗户前纵身一跃跳了下去。这一跳,导致向某全身多处骨折,并因此住了22天院。 事后,向某躺了几个月才恢复行动能力,可康复后他心里非常憋屈,认为自己遭了这么大罪花了这么多钱,不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来承担。 向某认为,自己的伤是在入院后造成的,且自己之所以受这么重的伤,是因为院方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之责,所以,院方应当对自己增加的伤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于是,向某找到院方索赔,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向某直接将院方起诉了,要求他们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那么,向某最后能否如愿?法院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院方对向某采取了绑住双手这一约束措施,已经履行了对患者的监管义务。 反观向某,跳楼这一行为本身存在极大的危险性,即使是小孩子也能预见其后果,向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危险却仍从二楼跳楼,他应当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庭审时,向某提出,院方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这才导致自己从二楼跳了出去,所以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院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院方委屈万分,辩解称,向某入院的时候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他有精神问题,也从来没有轻生的表现。 案发房间内的窗户和地板之间的高度,足以保证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安全问题,而且当时自己的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阻拦,是向某自己非要跳楼。 所以,向某跳楼是他自己的主动行为,不是因为院方疏于管理发生的意外事件,所以,后果也应该由向某自己承担。 经审理认为,民事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向某跳楼前,院方已经对他进行了阻拦,在此事中并无直接过错。 而向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楼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可向某仍旧不顾阻拦主动从窗户里跳出去,造成的后果也应当由向某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认为向某要求院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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