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59岁女子发现丈夫出轨比自己小24岁的第三者,先是与丈夫离婚,而后又将第三

唯一社 2025-07-27 09:15:16

吉林,59岁女子发现丈夫出轨比自己小24岁的第三者,先是与丈夫离婚,而后又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返还13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111万余元。第三者不服,辩称与女子丈夫不是情人关系,而是交易关系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第三者不承担返还责任,但…… (来源:吉林中院) 本案涉及一名年届五十九的女性当事人高某与一位比她年轻十五岁的男子王某之间的婚姻纷争。回溯到十三年前,两人曾经步入婚姻殿堂,但在一年前,高某逐渐发现王某频繁与一名比自己年轻二十四岁的女子樊某保持联系。此联系中充满了暧昧的语气和亲昵的称呼,诸如“宝贝”“想你”等,此外,王某还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累计金额高达138万余元。 高某对王某的行为感到极度不安和难以接受,双方因此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最终选择了离婚。离婚后,高某以王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所有相关的转账款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樊某辩称自己是一名从事性服务的从业者,所有的转账款项均为王某为其提供的服务费用。然而,一审法院通过详细审查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的关系已超越普通朋友或客户的范畴。法院指出,聊天中频繁出现“想你”“宝贝”等亲昵用语,显示二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情感和暧昧关系。 法院还强调,王某与樊某之间的资金流动金额和频率明显超出正常服务费的范围,更像是一种情感上的赠与或“感情投资”。基于此,法院认定,王某通过向樊某转账,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鉴于此行为违背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也不符合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因此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樊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案件中还涉及一项关于购车的争议。王某曾口头承诺愿意出资16万元购买樊某的车辆,但经核查,该车辆的市场估值仅为4万元。王某辩称,除了购车款之外,余下的部分实际上是用作“感情费”,即维系双方关系的“感情投入”。法院查明,王某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或其他确凿证据证明购车协议的存在,且车辆已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故应从涉案总款中扣除购车款。 此外,樊某声称自己与王某共同花费了约15万元,考虑到双方在交往期间的共同支出,法院酌情认定,樊某应承担7.5万元的共同消费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樊某在规定期限内返还高某111万元。判决作出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查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据后,认为王某与樊某的关系更类似于基于招嫖的交易关系。法院指出,王某多次在微信中提及樊某与其他嫖客的私密细节,表现出对樊某身份的明确认知。双方的互动中,王某多次主动联系樊某,而樊某则表现出被动迎合的态度,这样的关系更接近一种服务交易而非纯粹的情感伴侣。 法院还强调,尽管王某在情感上对樊某存有迷恋,甚至提出结婚的意愿,但樊某始终坚持自己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关系,强调“买卖”性质。关于资金流动,王某的转账没有固定规律,金额巨大且不符合常规“包养”的特征。法院还提到,王某曾出具欠条,确认对樊某的债务,进一步表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 鉴于上述证据,法院认定,双方的关系主要是基于交易的性质,而非纯粹的情感伴侣关系。除了一审已认定的购车和共同消费外,其他大部分资金被认定为嫖资。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王某与樊某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行为。法院还指出,王某与樊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这起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双方关系的性质以及资金流的合理性。法院的判决强调,涉案资金的主要用途为嫖资,交易关系的存在明显高于情感或夫妻关系的范畴。伴侣出轨 婚内婚外情 已婚男士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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