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6岁女生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悲痛之余,想到

唯一社 2025-07-22 18:04:25

河南,16岁女生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悲痛之余,想到学校曾为女孩买过一份15万元的意外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认为女孩是突发疾病导致晕倒后猝死,拒绝理赔。女孩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无奈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保险理赔的案件作出了裁决,案件的争议核心集中在小花的死亡原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上。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7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年仅十六岁的女孩小花在家中的卫生间不慎被门口的一块水石绊倒,随即失去意识。家人在发现她倒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她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大约一个小时的紧急抢救,尽管医务人员尽力抢救,但小花最终仍未能挽回生命,被宣布死亡。 令人惋惜的是,小花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回忆起学校为她购买的一份意外身故保险,保额为十五万元。于是,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虽然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显示,小花的死亡原因为摔倒引发的呼吸心跳骤停,但保险公司对死亡原因持保留态度,要求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以确认是否属于意外死亡。 在家属的配合下,警方展开调查,但未要求进行尸检,结论认为此案不构成刑事案件,死因明确为意外事故,没有违法行为。警方的调查结果随后提交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仍坚持其立场,认为警方的结论不能完全排除小花可能因突发疾病而猝死的可能性。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请求,小花的家人情绪激动,将案件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提供的医疗记录、死亡证明、警方的接处警记录以及120报警记录均相互印证,证明小花是在一次意外摔倒后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基本条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花的死亡是由疾病引起,也无法排除摔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十五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主要包括: 警方的接警记录和报警电话中描述的小花“晕倒失语”的症状,符合猝死表现。同时,医院的死亡证明也显示“猝死”,村委会的证明中提到“因病死亡”。这些证据被保险公司认为表明,小花可能是突发疾病导致的猝死。 案发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外伤迹象,医疗记录中也未见外伤描述,反映没有受到外力作用,摔倒是否引发死亡存在疑问。 小花平时身体健康,无既往疾病史,且在摔倒后没有任何外伤或明显损伤,更倾向于突发疾病。 在诉前,保险公司曾多次要求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但家属拒绝了。保险公司认为,既然死因无法确定,责任应由家属承担。 案件进入二审后,法院再次核查所有证据,确认一审判决的事实基础未发生变化。二审法院指出,虽然年轻人身体素质较好,但猝死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简单归结为疾病。猝死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精神压力、过度疲劳或其他突发状况。 法院还强调,警方没有要求进行尸检,且小花已下葬,无法进行尸检程序。保险公司提出的尸检请求难以实现。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应结合现有证据判断死因。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死因为疾病,反而不能排除意外伤害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确认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件反映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死因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证据的充分性和客观性对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法院强调,除非有明确的尸检报告或其他充分证据,否则难以断定死因是疾病还是意外,保险公司应遵循合同精神,履行赔付义务。 总结来看,此案提醒我们,在涉及生命安全和保险权益时,确凿且完整的证据至关重要。只有在充分证明死因的情况下,理赔程序才能顺利推进。女生晕倒 女子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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