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一男子带着妻子和妹妹来到KTV参加朋友生日聚会时,另一男子举止不端,多次伸手摸他妻子和妹妹的臀部、胸部等部位,还动手打人,男子等人忍无可忍予以反击,最终致使对方十级伤残。 事后,该男子不服,又将他们等4人及KTV老板告上法院索赔180214.14元,结局亮了。 (来源: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8月16日,男子杨某过生日,便叫了一帮朋友到当地一家KTV参加生日聚会。 其间,沙某及带着妻子和妹妹的康某、孙某等应邀前往。 聚会期间,几杯酒下肚后,沙某就有些失了分寸。 他先是借着酒劲伸手摸了康某妻子陈某的臀部。 当时,陈某只是口头制止了他,并没有深究。 可没过多久,沙某竟然又摸了一把,这次被康某看见了,康某当时也只是口头制止,双方并未发生冲突。 到了后半夜,康某的妹妹起身去卫生间,刚好从沙某身旁经过,沙某突然从旁边窜过来,一把搂住她的腰,手还不老实,往她臀部和胸口蹭。 康某的妹妹吓了一跳,又气又急,一边骂他“流氓”一边用力挣扎,好不容易挣脱开后,抬手就给了沙某一耳光。 沙某挨了打,酒劲加上火气就上来了,伸手就去掐康某妹妹的脖子。 康某看到妹妹被掐,当下就急了,几步冲过去把沙某推倒在沙发上,一只手紧紧按住他,另一只手抓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在茶几角上,握着带碴儿的半截瓶子瞪着沙某,质问他为何要打自己的妹妹。 旁边的人见状,赶忙上来把康某拉开,并把他手里的碎瓶子夺了下来,可康某还是气不过,对着沙某胸口又捶了两拳。 沙某随后从沙发上爬起来,顺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就朝康某扔过去。 康某这时,抓起旁边的瓶子就回砸过去。 后来,因为沙某扔来的酒瓶打到了孙某的后背,孙某便也拿了一个酒瓶对着沙某扔过去。 最终,沙某因受伤前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沙某康复后,将当天包括康某在内的4人以及KTV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按照常理来说,沙某这是咎由自取,他再三猥亵他人,他人忍无可忍才出手反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与其受了伤要追究别人的责任,不如想想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 那么,沙某的索赔目的最终能得逞吗?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沙某酒后摸康某妻子陈某和妹妹的臀部、胸部,这种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而且陈某、康某和妹妹起初已经对他的行为进行了容忍。 但沙某不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陈某、康某和妹妹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康某的妹妹在遭到猥亵后,挣脱开打沙某一耳光,这是她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康某为保护妹妹,将沙某推倒在沙发上按住并与沙某厮打,属于防卫措施。 双方打斗被旁人制止,不法侵害暂停后,沙某却拿起酒瓶砸向康某,构成新的侵害,康某再次拿酒瓶砸向沙某,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至于有人看到康某的妻子打了沙某两拳,仅有目击人的孤证。退一步讲,就算是属实,陈某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 在防卫限度方面,康某、康某的妹妹和陈某的防卫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限度。 综上,康某、陈某和康某的妹妹对沙某的受伤结果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至于孙某的行为认定,虽然他在向沙某扔酒瓶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已没有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沙某受重伤的结果是由孙某扔酒瓶的行为造成的,沙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样一来,对于他向孙某索赔的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最后,对于KTV而言,其作为经营场所,在职责范围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事发当时,包间没有安装摄像头,无法及时知晓里面的情况。 而且当时在场人员也没有人向KTV工作人员求助,直到第二天,KTV才知道这件事。 如今,沙某向KTV索赔,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KTV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所以对于沙某的这项诉求,法院也不支持。 明明是自己无端生事,猥亵他人,他人再三忍耐,沙某仍然没有收敛,反而更加放肆,这样的话,你又怎么能要求别人克制而不反击呢? 到后来,自己因此受伤,却又找别人赔偿,哪有这样的道理呢? 法院最终驳回了沙某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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