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一男子来到银行取款13700元后,还没过多久,为他办理取款业务的柜员就打来电话,称之前由于失误多给了他3600元,希望其尽快归还,男子不肯,便拒绝了对方的请求。 银行柜员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自掏腰包补上银行的短款。之后,柜员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男子返还。 男子称:“不是说好了离柜概不负责嘛,银行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来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8日,李先生前往当地一家银行营业所,在女子张某负责的柜台窗口取款13700元。 业务办理完后,李先生就离开了银行。 可是,李先生离开不久,张某在清点时发现出了差错,自己因为疏忽多给李先生支付了3600元,李先生实际拿到了17300元。 于是,张某赶忙给李先生打电话说明情况,李先生却说自己人在外地,没办法偿还。 在这之后,张某多次向李先生追讨,李先生却一直推诿。 到了12月30日银行年终清算的时候,这笔短款只能由张某垫付了。 张某觉得,李先生多拿了钱却拒不返还,导致自己垫付短款权益受损,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张某据此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3600元。 李先生则对此进行了反驳,他首先不承认张某说的多取钱的事,而且张某也没有证据来证明。 此外,银行柜台明明有“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现在这到底是针对客户还是针对工作人员呢。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张某又向法院提供了李先生到银行取款的凭单、监控视频等证据。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认定,事发当天,李先生办理业务时,只有他和张某两个人,没有其他人进入或者与他们有接触。 在此期间,张某分两次用点钞机点好人民币后直接交给李先生,没有发现隐藏或者遗漏的行为。 而根据张某提供的当日当时使用的点钞机流水冠字号码显示,张某确实点了173张,也就是17300元交给了李先生,证据链完整,可以相互印证。 这样一来,李先生拿到的款项比要取的金额多3600元是确凿的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李先生得到3600元是因为银行柜员张某错付,双方没有基础法律关系,李先生缺乏受益的原因,保有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张某因此自行垫付3600元短款产生了损失,所以张某请求李先生返还取得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可能有人会觉得,一旦遇到这样的事情,银行总是在理,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也只是停留在对客户的一方。 其实,要从法律上来讲,“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如果该条款排除了银行一方的责任与义务,这样的规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而所谓的“离柜概不负责”,在实践中也只能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之所以在众多类似的事件中,银行会胜诉,还是因为在证据上有优势。 这也导致了大家觉得银行过于强势。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
浙江遂昌,一女子拿存折来到银行准备取款10000元,但银行却表示存折中的钱已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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