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一男子在学校道路上骑摩托车,为躲避障碍物靠左侧行驶,结果撞到了骑电动车的行人,并造成其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称还是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赔偿,请求二审减轻处罚。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2000年生人,是某学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
事发时,李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学校自建道路上行驶,期间行驶到学校操场时,为了躲避减速带,选择靠左行驶。
由于李某没有注意对面的情况,撞到了骑电动车的古某。古某当时就摔倒在了地上,李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
在此期间,学校的保安报警,李某一直在原地等待,后由公安机关带走进行调查。
经专业机构的鉴定,鼓膜受伤后出现意识昏迷,瞳孔大,右眼光反射消失,等脑受压症状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结合现有证据,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李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查明真相后,认为:
第一,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过程中缺乏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观察,是导致古某重伤二级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学校保安报警之后,李某选择在原地等待,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第三,事情发生之后,李某愿意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良好,应该酌定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李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较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李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李某具有自首,且愿意赔偿古某部分经济损失的意愿,符合自首的条件。
第三,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本案系过失犯罪,建议改判并适用其缓刑。
二审怎么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李某过失伤害他人并构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该事实已经得到了李某的承认,应该依法予以惩处。
考虑到李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具有主动赔偿的意愿,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以上情况,依法对李某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
关于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适用缓刑的主张,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到本案当中,法院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古某身体多处受伤并构成重伤二级,其情节并非较轻。
虽然李某有赔偿的意愿,可是依旧没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不适用于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