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女子夜骑时突遭暗红鱼线割面,人车腾空重摔,面部腿部鲜血淋漓。恐怖的是,鱼

唐文的飞扬 2025-07-01 13:32:13

成都,一女子夜骑时突遭暗红鱼线割面,人车腾空重摔,面部腿部鲜血淋漓。恐怖的是,鱼线横跨整条道路,离地高度精准锁喉,同晚已连绊两人!更揪心的是,鱼线颜色竟与绿道地面完全融合,两端死扣栏杆,中间悬挂鱼饵浮漂,而设置者消失无踪,疑故意布设这种“机关”。公园管理方巡查漏洞、第三方恶意设障、夜间安防失效...谁该为这场"割 喉之祸"买单?   6月30日,据封面新闻报道,市民林薇(化名)于2025年6月26日晚8时许在江滩公园红色绿道桐锦桥段骑行自行车时,突遇一根暗红色鱼线横向贯穿道路。   因绿道地面与鱼线颜色相近,加之夜间光线昏暗,林薇完全未能察觉。鱼线瞬间勾住其面部,致其失控从车上飞出,身体多处严重挫伤。   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一名男性骑行者颈部也被同一鱼线勾住,所幸因车速较慢及时停稳未摔倒,并立即警示后方行人避让。   现场市民发现,该鱼线两端缠绕固定于桥身两侧栏杆,中央悬垂鱼饵及浮漂,彻底阻断通行宽度,形成隐蔽却致命的"绊索陷阱"。   林薇送医后确诊面部、手臂及腿部开放性损伤,当即报警并联系绿道管理方。经查证,鱼线归属人始终未现身,其设置目的不明。   对此,有网友说,这根本不是意外,是谋 杀未遂!鱼线加上浮漂的精密布设,分明是算准了骑行者的颈部高度。建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必须严惩!   有网友说,管理方有点冤,谁防得住有人恶意绑鱼线?桥栏杆间距超8米,夜间识别细线就是难题。要问责也该先抓那个钓鱼人!   有网友说,真正的钓友绝不会在绿道绑鱼线!线体无鱼钩却有浮漂,更像是人为设置的绊索。强烈要求鉴定鱼线来源,如果是高强度竞技线,可能就是故意作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鱼线设置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嫌疑人在开放式绿道要冲,悬挂浮漂和鱼饵,采取两端死扣栏杆等非常规操作,基本可以排除“遗忘物品”的合理辩解,高度提示故意设障,但需结合监控查证设置过程。   对于横跨公共绿道的鱼线,具有 与放火、决水相当的即时杀伤力,而且,鱼线设置离地高度精准锁定骑行者的颈部重要部位,极容易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害的后果。   事发地绿地属于公共场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非特定对象存在受害风险。事发时,半小时内连续绊倒2人。   因此,鱼线设置嫌疑人或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鱼线若为钓鱼者遗留,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要结合具体情况,需证明钓鱼者的预见可能性。   2、绿道管理方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场所内的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实务中,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鱼线具有三大非常规属性,人工故意设置,区别于自然坠物或设施老化;高度隐蔽性,暗红色与绿道同色系加上夜间环境,难以区分。而且鱼线设置离地高度正对骑行者的颈部与面部,具有即时致命性。   绿道管理方对于这种高人流的场所,除了日常巡查外,还应该针对绿道高频使用的桥梁节点,预见到第三方设障风险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如增设监控或缩短巡查间隔。   对向骑行者提前遭遇鱼线并发出警告,证明危险状态已存续超合理反应时间。管理方若无法证明该时段内已进行巡查,即构成义务违反的实质证据。   也就是说,绿道管理方或很难撇清安全保障责任,面临担责风险。   3、鱼线设置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时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绿道管理方如对公园绿道封闭管理,或非法设障行为应能被及时,但管理方未发现,说明其对第三人侵权行为具有可控性。   而管理方一旦未采取最低限度阻却措施,如未设置“禁止私设障碍物”警示牌、无应急清除流程,则说明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鱼线设置嫌疑人无法确定时,则绿道管理方将先行承担受害人林薇等人的损失,再向嫌疑人追偿。   4、林薇自身是否存有过错(如超速、未观察路况)?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林薇作为正常骑行者在专业绿道无需预判“横跨空中的致命鱼线”,该风险远超社会一般认知范畴。若要求骑行中持续仰头观察,违背常理。   而且鱼线直径通常不足1毫米,即便有照明,在自行车速度喜爱,也很难看到或避让。   因此,很难说林薇有过错,除非证明其有超速等行为。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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