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都吓软了!”河南,一女子花了全部积蓄购买了一套一楼带院新房,方便以后年迈居住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30 19:30:12

“腿都吓软了!”河南,一女子花了全部积蓄购买了一套一楼带院新房,方便以后年迈居住。不料,装修时,却在自家院子挖出人体的大腿骨,遂报警,警方带走检测后,她竟又挖出多根肋骨和尾骨!遗骸经鉴定距今20年,疑涉陈年旧案。女子找开发商换房或退房,开发商以"房屋已交付"拒绝退换,物业更称"院子只有使用权""回填土从外地采购,未做筛查"。网友怒斥:"买房送惊吓?"截至目前,受害业主仍在煎熬中等待解决。 2025年6月30日,据潮新闻报道,一位名叫孙女士(化名)的市民在去年满怀期待地购买了一套新房。这套住宅位于一楼,附带一个私人小院,是她和家人未来安居乐业的梦想之地。 孙女士选择一楼带院户型,正是看中了院子的私密性和实用性,她计划在这里种些花草,等年纪大了,方便出入。 然而,这份宁静在2024年12月被彻底打破。孙女士在院子里进行挖掘作业,打算种植新买的绿植。铁锹刚入土不久,她就触碰到一个硬物。起初以为是石块,但清理后竟发现一根疑似人体大腿骨的物体! 孙女士瞬间头皮发麻,心脏狂跳,恐惧感如潮水般涌来,这哪里是安居之所,简直成了噩梦现场。她强忍惊慌,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拍照取证后带走了这根骨头,表示将进行专业检测。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几天后,孙女士在院子的同一区域继续挖掘,又陆续发现了多根肋骨和一块尾骨。每挖出一块,她的不安就加深一分,家人也陷入恐慌:这个院子下面,究竟埋藏着什么秘密? 孙女士再次报警,警方二次出警,收集了更多骨头样本。 事后,警方初步告知孙女士,这些人体骨头已有约20年历史,可能涉及一起陈年旧案,具体来源仍在调查中。 这场意外让孙女士惊吓不已。孙女士认为,这套房子已无法正常居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心理不适。她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要求退房或换房,但协商过程一波三折。 开发商态度强硬,坚称“房屋已交付完毕,责任不在我们”;物业公司则以管理方身份附和,表示“院子问题不归我们管”。协调会不欢而散,未达成任何协议。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后来向媒体透露了更多细节:孙女士的院子土地并非其产权,仅享有“试用期”使用权;回填土是从外地采购运来的,施工时“不一定会对所有的土进行筛选”。 截至6月30日,各方仍在协商解决方案,但孙女士的焦虑与日俱增,她的安居梦悬而未决。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 1、开发商主张“交付即免责”以及物业公司“管理权移交”是否站得住脚? 《民法典》第6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需符合“通常标准”,而“通常标准”应包含隐蔽性安全瑕疵的排除义务。本案中尸骨埋藏于房屋附属院落,开发商作为土地一级整理主体,对回填土来源负有可预见性审查义务。 即便尸骨源于20年前,但开发商未对异地采购土方进行基础筛查,构成重大过程性过失,其责任不因交付完成而免除。 物业公司以“管理权移交”推责于法无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规定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孙女士首次报警后,物业未主动排查院落其他区域,导致二次发现尸骨,构成消极不作为侵权,物业辩称“院子无产权”系偷换概念,使用权区域仍属物业服务法定范围 因此,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辩解均无相应法律依据。 2、孙女士购买的房子院子里挖出人体骨头是否构成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236条,物权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当院落发现人类遗骸并引发持续性精神恐惧时,已实质构成非物理性占有妨害。 司法实践中,“凶宅”等信息可能导致房屋价值贬损,本案虽非故意隐瞒,但客观结果上形成同等效用减损。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生活安宁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之一。 房屋不仅需物理安全,更需保障生活安宁权。本案尸骸的存在使院落丧失种植、休憩等核心使用功能,更触发个人心理禁忌。司法实践中,“墓地景观房”认定为重大瑕疵,支持退房诉求。本案情节更具冲击性,已超出合理容忍限度。 因此,孙女士购买的房子院子里挖出人体骨头或构成重大瑕疵。 3、孙女士可以如何救济?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司法解释,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可以成为重大误解因素。 孙女士购房根本目的是获得宜居生活空间,开发商交付含尸骸土地的房屋,本质上构成标的物性质错误。如孙女士不产生该错误认识,显然不会购买该房子,或据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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