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去修脚,店员这次却只修脚,不按摩,女子认为服务时间未达标,便与对方

糖豆秘境 2025-06-30 17:14:34

湖南长沙,女子去修脚,店员这次却只修脚,不按摩,女子认为服务时间未达标,便与对方理论。对方不服,说了难听的话,女子一气之下拿起东西砸向对方,对方也不甘示弱,最终将女子头部打伤。女子找负责人讨要说法,对方却指责女子:“你打我们员工,我都还没说你。”女子解释是对方先说脏话,负责人却回应:“你也可以骂回去呀,干嘛要打呢?骂又不伤人,打可不一样了。” 据风芒新闻6月29日报道,湖南长沙的张女士平时热衷于修脚,每次都会到同一家店消费。这家店铺规模较大,工作人员众多,每次去并非固定由同一人服务,但整体服务人员素质不错,无论遇到谁,都能让张女士感到满意。 然而,事发当天,她遇到的店员服务态度欠佳。刚修完脚,店员便收起工具箱,随口说道:“我给你随便按一下吧。” 张女士对修脚流程颇为熟悉,通常修完脚后,店员会在每只脚上按摩五六分钟,这样既能促进血液循环,又有助于脚部美观与健康。但当天,店员敷衍了事的按摩,让这次服务大打折扣。 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质问道:“我来修脚,就是想好好按摩的,你这流程都没走完,怎么能算结束?” 对方却不服气,辩解称在修脚环节花费时间较多,为节省时间才省略足底按摩,还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甚至称是因为张女士的脚不好修,才耽搁了时间。 张女士反驳道,自己来这家店已三年多,并非首次修脚,别人都能按标准流程服务,该店员做不到,显然是能力问题。 最终,店员争论不过张女士,竟口出恶言:“我给宠物狗按都不给你按。”这句话彻底激怒了张女士,她抄起桌上的东西就砸向对方。店员也不甘示弱,予以回击。张女士不敌对方,头部受伤。 受伤后,张女士先去医院进行包扎,并取得相关证明,随后找到店家讨要说法。负责人对此有些生气,认为这么小的事情,双方沟通一下便可解决,不该动手,言语间有些责怪张女士先动手。 张女士解释是对方先辱骂自己,可负责人却称:“你也可以回骂回去呀,不至于动手打人,骂不伤人,但打人会伤人啊。” 这番话让张女士更加气愤,她认为负责人明显偏袒店员,不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于是找来调解员介入。最终,负责人承认自己当时态度不好,确实是因为生气。 他表示,店里顾客较多,张女士若觉得店员服务不好,可以找负责人协商,不该直接动手。 同时,负责人也表示,鉴于张女士受伤,接下来可以协商赔偿事宜,但希望她以后遇事不要冲动,否则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一、店员辱骂顾客是否违法?:店员辱骂顾客,侵犯了顾客的人格尊严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在本事件中,店员对张女士说出“我给宠物狗按都不给你按”这样的话,属于言语侮辱行为,损害了张女士的名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有权要求店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二、双方动手互殴,责任如何认定和法律后果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如果造成一方轻伤及以上伤害,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事件中,若店员和张女士互殴造成的伤害达到相应程度,都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互殴中给对方造成伤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店家在这起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并且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店员作为店家的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店家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在此次事件中,若认定店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与张女士发生冲突并造成其受伤,店家需先对张女士进行赔偿,之后可根据店员的过错情况,向店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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