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花了270万给儿子买了一辆法拉利跑车,拿到销售合同后,男子发现这部车子曾经卖给了别人,而且还是一辆库存车,当即男子决定放弃提车,并要求4S店退一赔三。 马先生做了多年生意,家庭条件非常不错,因为小儿子上大学了,所以,马先生打算给儿子买一辆法拉利跑车,因为当地没有经销商,所以,一家人来了杭州4S店准备买车。 马先生和儿子看好了一款车,但是这家4S店虽然有一部,不过已经被定走,在4S店的建议下,马先生便来到了另外一家有现车的店。 看好的这部车子车价270万,不过销售却提出,必须要先打了全款买了保险之后,才能签署合同,之前,马先生也买过揽胜、卡宴、奔驰等车子,但是无一例外都是先签署合同,加上销售表示,我们店就要求先付款后签署合同,于是,马先生就照做了。 因为马先生明下有公司,所以,马先生就以公司的名义付了全款,之后又买了保险后,马先生拿到了合同,这才发现,原来这部车子是2年前进关的,而且这部车子曾经卖给过一个姓楼的人,不知道为什么对方没有提车。 在马先生看来,4S店这妥妥的就是欺诈行为,为什么卖之前不和自己明说,这部车子是楼先生订购的,而是说是新车。所以,在马先生看来,4S店的行为属于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不过,4S店并不认为自己是在欺诈,当即便拒绝了马先生的要求。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这起事件核心在于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 在本案中,4S店在销售时未向马先生披露车辆是库存车且曾被他人订购的事实,而这些信息对马先生的购买决策有着重大影响,很可能导致其不会选择购买此车。所以,从这一角度,4S店行为疑似构成欺诈。 可事情还有复杂之处。马先生是以公司名义购车,那么公司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呢? 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通常认为,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公司购车更多是出于经营等商业目的,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公司可能难以被认定为该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如此一来,马先生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在法律层面会面临挑战。 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先生维权无门。《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S店在交易中未如实告知车辆关键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马先生与4S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4S店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无瑕疵且信息真实的商品,如今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马先生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赔偿因购车产生的如保险费等合理损失。 不过,先支付全款再签订买卖合同,作为一个在生意圈多年的马先生的来说,为何却轻易的相信了4S店的话呢?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在购车等重大交易中,务必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对商家承诺和车辆信息仔细核实。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河南郑州,男子把一辆近百万的法拉利租给好兄弟介绍的客户,7天跑了1400公里,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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