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一女子买了一套一楼带院的户型,在装修院子时发现土里有一个塑料袋,于是便将其掘了出来,结果却吓了一跳,从袋子中直接掉落出一截大腿骨,女子当即报了警,经过调查确认这是一个男性的大腿骨,女子当即提出退房。 孙女士购买了一套一楼带院的户型,因为想着能有一个小院子种种菜,所以,孙女士就从开发商处买了这套房子。 交付之后,孙女士就打算装修一下,因为看到阳台下方土质松软,于是便打算挖一挖将其夯实,结果却挖出来一个垃圾袋子,从袋子中直接掉落出来一个疑似人体大腿骨的骨骼,随即孙女士就报了警。 警方取走这截骨头后,孙女士又在远处挖了挖,这一次又挖出了多根肋骨、尾骨,于是孙女士再次报警。 事发后,警方对这些骨头进行了鉴定,结果还真的是一男性的大腿骨,而后,孙女士多次联系物业和开发商协商,希望开发商能够给自己换一个房子或者是退房,不料却被开发商拒绝。 事发后,有人说,这种估计是原始坟堆,我们村里九几年在村东头忘了是干啥用的了,挖了好多条将近两米深,三四米宽的沟,跟兵马俑那个俑坑一样,那时候挖出来的骨头好多好多,头骨都好多个。 不过,当即有人就反驳说,这绝对不是古坟!绝对是害人埋人!必须要破案,工期人员包工头、单位都跑不了,警方应该立案!大腿有那么浅,有棺吗?好像有蛇皮袋子?要立案!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开发商的行为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开发商不仅要交付物理意义上的房屋,还应保证房屋及附属土地不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瑕疵。这里挖出尸骨的情况,显然严重影响了孙女士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体验,违背了合同中隐含的质量保证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房屋作为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场所,应当具有安全性和舒适性,而挖出尸骨的房屋无疑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这种情况具体如何处理,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以推断,在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也就是退房。 再者,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这里的尸骨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从严重影响居住这一结果来看,可参照此条款精神,孙女士有权要求退房或换房,开发商拒绝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孙女士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开发商一味拒绝,孙女士可以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退房或换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处理此事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河南新乡,女子在装修时发现回填用的是垃圾,里面居然还有人体骨头,这可把她吓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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