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痛恨公司吸烟同事,在朋友圈诅咒。不料被举报。之后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了她。女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139881.61元赔偿金。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2018年9月27日,徐小娇发的一条微信朋友圈,让她的亲朋好友震惊。
也不在乎大家震惊,因为徐小娇身为某公司的人事资源管理者,竟公然在朋友圈中发布诅咒别人的话。
具体内容为:“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
这些话语满是怨恨和戾气,根本不像一个成年人所发。
许小娇本是在朋友圈发泄怨恨。可她却忘记了,她的朋友圈也有公司同事。
她在朋友圈骂公司同事抽烟的事情,很快传遍了整个公司。不知谁悄悄举报到领导那里。
2018年10月8日,公司说徐小娇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和她的劳动关系。
原来,公司经所有员工民主制定了一个手册。其中一条内容就是,凡是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是丙类过失。
如果有人违反此类过失,不但扣发绩效工资的30%,而且要解除劳动合同。
很明显,公司领导认为徐小娇在朋友圈公然辱骂公司同事,已经违反了此类规则,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应该被开除。
徐小娇在公司做的好好的,突然被开除,自然不能接受。
徐小娇认为,有人在办公室抽烟,公司领导不管不问,不顾及其他员工的安危和健康。去制止这个吸烟者。
自己只不过在朋友圈,发泄了心中愤恨而已。
她这么做,是为公司其他员工着想,是行侠仗义。应该被表扬。
公司领导不去制裁那个吸烟的,反而开除了她,对她委实不公。
徐小娇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但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支持她的诉求。
之后,徐小娇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9881.61元。
徐小娇认为,吸烟有害健康。有人在办公室吸烟,害得公司其他同事都跟着吸二手烟,对身体健康极为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领导应该出面制止该同事,可领导却没有出面。
《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2款,当出现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时,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
她作为公司其中一员,当有人吸烟二手烟危害到自己的身体健康,她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
但她处于同事的情分,没有批评,没有检举,只不过是在朋友圈发泄几句怨言而已。
公司以此说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违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徐小娇在入职时签售的员工手册明确约定辱骂同事的行为,系丙类过失。
这类过失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徐小娇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违反了员工手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和徐小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徐小娇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许小娇不服,提出上诉。
徐小娇认为,她只是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她批评的是抽烟的人。她并不是针对某个人,只是针对抽烟这件事。
而丙类过失则需要有具体对象。
所以,公司以她为犯丙类过失为由,跟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那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徐小娇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系公司全体员工民主程序制定。
也就是说,公司所有员工都同意员工手册上的规定。
员工手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全公司所有员工都同意的。因此,员工手册合法有效。
徐小娇作为公司一员,应该遵守该公司的相关规定。
她在朋友圈发的内容,明显属于辱骂他人。
而公司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辱骂他人的行为构成丙类过失。
因此,许小娇的行为构成丙类过失。
公司以她违犯劳动纪律为由,跟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二审驳回徐小娇的上诉,维持原判。
徐小娇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吸烟者的不对,她只是在朋友圈骂了吸烟的,为何吸烟者没事,公司却开除了她?
因为,她没想明白一件事。
虽然吸烟有害健康。徐小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劝阻吸烟者,不要在办公室内吸烟。
可她没有采取正当行为来制止这件事,反而在朋友圈骂人。
人家在办公室吸烟,不是她可以辱骂人家的理由。
而且,她在朋友圈骂的那些话太过分了。
所以,吸烟者没事,她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此,有人说:这样的人,别说她骂领导,就是骂员工也没人能接受吧?吸一支烟,你就骂人祖宗十八代,还咒人人全家?谁能忍受?
有人说:办公室抽烟那个人不对,但是这么辱骂别人,连对方家属都不放过,要株连三代也是令人瑟瑟发抖!开除没毛病,拒绝赔偿也没毛病。
你怎么看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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