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一觉醒来,发现手机不见了,室友告诉他,他有梦游的毛病,犯病时直接把手机丢了出去,室友帮男子找到捡手机的人,对方索要2500元,男子给钱后,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了,他竟然一个月梦游6次,丢了6次手机,光给捡手机人酬谢费,就累计12800元,而且都是室友帮的忙,男子的父亲觉得不对劲,立马报了警,结果让人瞠目结舌。 2025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在宿舍睡觉,可他一觉醒来,想拿手机看看时间,却怎么都找不到了。 王先生疑惑不解,自己睡觉前,明明刷了会手机,然后把手机放在床头了,怎么就没了呢? 这时,室友吴某告诉王先生一件事,让他不觉身上起了一层鸡皮疙瘩。 吴某告诉王先生,他有梦游症,他亲眼看着他睡的迷迷瞪瞪,眼睛都没睁开,拿着手机就出去了。 可等王先生回来了,手机却不见了,应该是他把手机丢在了外面。 王先生这才知道,自己还有梦游的毛病,不觉心里咯噔一下,但让他感激不尽的是,吴某是个热心肠,主动帮他找回了手机。 虽然,对方索要2500元酬谢,这个数目都够买一部新手机了,但旧手机里有很多珍贵的东西,王先生咬了咬牙,还是支付了这笔钱。 王先生也不认识捡手机的人,就把钱转给了吴某,吴某当着王先生的面,把钱在微信上,给对方转了过去。 但不可思议的事接连发生,王先生竟然在一个月内,梦游6次,而且每次都把手机丢了出去。 巧的是,每次都是吴某帮着找回,6次加起来,王先生为了这部失而复得的手机,花了12800元感谢费。 再这样下去,自己一个月的工资都不够付感谢费的。 这时的王先生,终于感觉到了不对劲,产生了怀疑,但无凭无据,他跟父亲说出了自己的怀疑,父亲立马嗅到了其中的不寻常,赶紧报了警。 民警展开了调查,吴某浮出水面,据吴某交代,有一天晚上,他看到王先生睡到一半,竟然一骨碌爬起来,走了出去,他这才发现,王先生有夜游症。 手头紧的吴某,灵机一动,发现了生财之道,他就趁王先生睡着后,偷走了他的手机,谎称他夜游症发作时,把手机丢了出去。 然后,他就充当好心人,帮王先生找回手机,又谎称捡手机的人要2500元酬谢费。 为了不让王先生怀疑,他每次都当着他的面,把感谢费转到自己的小号上,下一次,他再换一个马甲,把小号换个头像,换个网名,一次次充当捡拾者。 如果不是王先生的父亲觉得蹊跷,当机立断,吴某的这个把戏,还不知道要故技重施多少次。 目前,吴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羊毛逮住一个薅能不出事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吴某通过虚构王先生“梦游丢手机”“捡手机人索要酬谢费”等事实,诱骗王先生转账共计1.28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某通过微信小号冒充“捡手机人”,将赃款收入囊中,谎称王先生因梦游丢失手机,并编造“捡手机人”的身份和索款要求,利用王先生的信任实施骗局。 累计金额1.28万元超过上海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通常为6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范畴。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吴某趁王先生睡觉时多次偷走其手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趁王先生熟睡时窃取手机,属于典型盗窃行为。一个月内盗窃手机6次,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无需单独计算手机价值。 诈骗罪针对骗取酬谢费行为,盗窃罪针对窃取手机行为,二者属于独立的犯罪构成。 虽然盗窃手机是实施诈骗的手段,但盗窃手机本身已独立构成犯罪,如手机本身的价值或次数达标。 吴某以盗窃行为为基础实施诈骗,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如果盗窃的手段行为,和诈骗的目的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应予数罪并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吴某持续作案6次,主观恶性大。作为室友,利用王先生对其的信任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高。 吴某虽临时占有手机,但并非“合法保管后拒不归还”,而是以盗窃和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不构成侵占罪。 对于“多次盗窃”,只需次数达标,如上海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可立案,无需单独计算手机价值。因此,即使手机已归还,仍可追究盗窃罪责。 吴某通过虚构第三方角色掩盖犯罪行为,同时利用受害人的心理弱点,如对“梦游”的恐惧、对室友的信任实施诈骗。 大家需提高对异常事件的警惕性,如财物频繁丢失且存在“固定中间人”,应及时报警核查。 吴某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信源:光明网 2025-6-13
28岁女子连环敲诈,与多名男子发生关系,要二十万不给就告你强奸警方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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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走刀共口
放长线钓鱼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