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大妈带2个娃在鞋店溜达完,去隔壁便利店买2袋酸奶,怕孩子喝着凉,放胸口

承永 2025-06-11 12:25:35

河南汝州,大妈带2个娃在鞋店溜达完,去隔壁便利店买2袋酸奶,怕孩子喝着凉,放胸口衣服里暖着,突然,隔壁买鞋的女子过来抓住大妈,让老板调监控,说怀疑大妈偷东西,大妈急了:我暖2袋奶,都跟便利店老板说了。便掏出2袋奶,女子一看起身走了。事后,大妈越想越憋屈,找女子要说法,可女子的态度让人气愤。 6月10号大参考报道,王女子买了2袋酸奶,放心口窝暖着,却被隔壁买鞋的女子诬陷她偷了东西,她是越想越憋屈,要找这女子说个明白…… 事情要从头说起,王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出来逛街,在一家鞋店溜达了一圈,也没有相中的,这时已经九点多了,孩子嚷嚷着饿了。 王女士带着孩子从鞋店出来,去了隔壁便利店买了两袋酸奶。 她一摸酸奶可凉了,担心孩子喝了着凉,就把两袋奶放心口窝暖着,想等热乎了再给娃喝。 然后,王女士还跟便利店老板说了一下,孩子小,不能喝凉的。 然而,正在王女士往出掏钱准备结账时,突然来了一个女子抓住她前胸口的手,急慌慌对便利店老板说,调监控,调监控,怀疑她偷东西了。 王女士一下懵了,一看这女的不就是刚才她去那家鞋店的女子吗,自己之前在女子鞋店看过鞋,但是没买。 因为孩子饿了,才来便利店买了两袋奶。 王女士急了,一边挣扎一边说,哪个偷东西了,哪至于调监控,一边将心口窝的两袋奶掏出来,还说我这准备掏钱结账呢? 而两个孩子一看奶奶被那女子抓住,也吓得在边上哇哇哭。 女子一看王女士确实掏出两袋酸奶,顿时哑口无言,起身走了,连个道歉都没说。 王女士憋了一肚子气带着孩子回家了,回家后,越想越憋屈,那女子啥意思?难道怀疑我偷她鞋了?还是咋了。 因为这事,王女士气的吃不好,睡不着。 她的老伴也非常气愤,这不是栽赃吗,怎么也得让鞋店那女子给个说法,不能平白无故冤枉人啊。 于是,王女士和老伴找了记者帮忙,再次来到便利店。 便利店老板给王女士证明说,当时王女士在拿了奶的时候,确实说了要把奶放心口窝暖一下,因为孩子小不敢喝凉的,就揣到怀里暖暖。 另外,王女士也没有说不付钱。 那为什么隔壁鞋店的女子为什么要说王女士偷东西呢? 便利店老板表示,那我不清楚。 随后,王女士又去了鞋店,找到那女子,让她把事说清楚。 没想到,女子却说:你心里清楚都行,咱不用说那些了。 王女士不干了,你啥目的我不清楚,什么说清楚,你为啥这么做,我不清楚啊?我有啥目的? 鞋店女子说:我只是说了,哥你看一下监控,姨肚子里好像还有两袋奶,就这一句。 王女士的老伴插话道,你怀疑她偷你东西? 女子说什么都不承认自己说了王女士偷东西这话。 王女士和老伴瞬间火冒三丈,质问女子,那你那么做是啥意思? 不料,女子却说了一句:“你想着啥意思,就是啥意思都行了。” 这话的意思不禁让人多想,而女子的态度也确实再次惹怒了王女士。 记者说,刚才问过便利店老板了,老板表示王女士把奶放怀里暖也确实跟他说了。那你为什么特意跑便利店提醒老板呢? 女子说,怕漏结账啊。 此事中,鞋店女子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情况下就跑到便利店,让老板调监控,还暗示王女士可能偷东西这种行为,很容易让周围人对王女士产生不好的看法。 从而降低王女士在他人心中的评价,这明显侵犯了王女士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别人对我们的看法和评价。 鞋店女子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名誉权,给她造成了损害。 用王女士的话说,被气的血压升到180,鞋店女子的做法已经给她带来了名誉损害。 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鞋店女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鞋店女子一看自己也无可争辩了,便和王女士说:“姨,不好意思,误会你了。” 王女士看女子道了歉,也是大度的表示:“就这都行,我别的也没啥那个。” 网友看到这事后说了,鞋店这女的不只是管闲事,都调查清楚了,还理直气壮的很,我要是这阿姨,绝对不会跟她算完。 这个事件中,鞋店女子无端怀疑王女士偷东西,还作出抓其前胸口手臂等行为,让王女士受到很大的精神刺激,吃不好,睡不好,明显遭受了精神痛苦。 鞋店女子要是给王女士造成精神损害,她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有人说,不是酸奶的事情,就是隔壁买鞋的看阿姨没买鞋,过来找茬。 还有人说,奶奶是个好奶奶,一般酸奶都放在冷藏室很凉的,奶奶放怀里暖一下很正常,谁偷东西带两个孩子?再说人家提前跟老板说了,那卖鞋的就是多管闲事。 其实,做生意有防范偷盗心理也是正常的,不过还是要注意一下方式方法,不能草木皆兵,无端揣测他人偷东西,任何事情都要讲证据。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大参考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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