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同一快餐店内核销了459张“满1000减300”的餐饮消费券,累计

峰哥正读史 2025-06-11 09:31:16

上海,一女子在同一快餐店内核销了459张“满1000减300”的餐饮消费券,累计获得政府补贴13万余元。然而女子的异常行为还是被有关部门发现,后经调查后这名女子竟然就是快餐店的老板,这下女子摊上大事了。

据江苏经济报6月10日报道,女子夏某的餐饮店在去年的时候,经营状况就已经急转直下,甚至连房租都交不出了。

某日,一位顾客到店用餐时,提出要核销“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夏某当时并不知道有这个消费券,还以为顾客是骗子,所以直接拒绝了,谁知竟被顾客给投诉了。

后来夏某从几位顾客口中得知,这个消费券是在某网购平台购买的,于是她也去网购了一张,没想到真的成功核销了,而且还拿到了补贴。

夏某仿佛看到了商机,于是开始大量购买并核销这类消费券。由于夏某购买的量大,卖家就以每张消费券760元左右卖给夏某,然后再转700元给夏某用来伪造流水。

夏某则在店里的记账机上生成了一张超过1000元的订单,在核销二维码后,就能收到了300元的政府补贴,扣除购券成本,每张能获利240元左右。

从去年11月9日到11月28日,夏某陆陆续续核销了459张消费券,骗取补贴高达13.7万余元。

有关部门发现这个账目异常后,前往夏某的门店调查,店里员工表示这段时间基本就没什么人来吃饭。

后经更深入的调查,警方发现有多人在抢到消费券后,放在了网购平台上售卖。其中一位外地的男子,更是通过修改IP的方式,抢到了上海的消费券,然后通过网络平台卖给了夏某,总计卖了20多张。

1、那夏某的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

政府释放这些消费券,是为了促进市民们去消费,增加财政。而这些补贴属于国有财产,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夏某为了能获得政府补贴,伪造了餐饮消费账单,在短时间内非法获利13万余元,这显然构成了诈骗。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海市的诈骗罪数额多少的认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金额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夏某共骗取补贴13万余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对其处3~10年有期徒刑处罚以及罚金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2、有网友表示:“法院判得太轻了,诈骗了那么多钱,导致那么多消费者没有消费券可领,背后的损失远不止13万元,居然还能缓刑。”

其实这里法院之所以判决缓刑,主要的原因还是夏某有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等行为所致。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此外,只要有期徒刑在3年以及3年以下的,就可以适用缓刑,所以法院的判决一般来说是没问题的。

3、那些抢到消费券然后在网上售卖的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按照警方调查的结果,那些通过更改IP来抢消费券,然后转卖给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

因此,相关人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夏某与这些人员是联合共谋抢消费券然后骗取政府补贴获利的,则可以视为夏某的共犯,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最后,薅羊毛本身就是利用规则的漏洞赚钱,但这个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恶意。

如果消费者使用虚构交易套取补贴、使用非法手段抢券、恶意利用平台漏洞牟利等,这些肯定都是违法的。所以大家在薅羊毛时一定要注意,别一不小心就被抓了。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江苏经济报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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