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女子与已婚男子偷情,发现与对方偷情的隐私照片、视频被对方妻子偷偷录下,

闻花听叶 2025-05-25 11:43:45

广西梧州,女子与已婚男子偷情,发现与对方偷情的隐私照片、视频被对方妻子偷偷录下,并上传到网上后,恼羞成怒,认为对方妻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要求对方妻子删除图片、视频,并向自己道歉、赔偿自己2万元精神损失费及1.2万元律师费。法院判决令人称赞!(来源:南方日报等) 据悉,女子王某偶然间与男子胡某结识。虽然明知道胡某已经结婚,但是一来二去,还是与胡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但好景不长,王某与胡某的地下恋情很快被胡某的妻子黎某发现。 黎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与胡某大吵一架后,又找王某理论了一番。 可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无论是胡某还是王某均不知悔改,事情败露后,还是隔三差五会偷偷联系、幽会! 一方面为了家庭完整,一方面是为了报复王某,黎某与姐弟合计后,于是偷偷在王某和胡某经常私会的出租房内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成功拿到王某和胡某私会的隐私照片、视频后,直接发到了社交网站和朋友圈里。 随后不久,王某在与胡某再次到出租房内私会时,偶然间发现了黎某与姐弟安装的摄像头,随后又得知自己与胡某私会的隐私照片、视频被黎某及其姐弟发到了网上,顿时恼羞成怒! 于是花1.2万元请了一名律师,以被黎某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黎某及其姐弟告上法庭,要求黎某及其姐弟删除照片、视频、向自己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2万元精神损失费、1.2万元律师费。 法院怎么判呢? 1、王某破坏黎某家庭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王某如果不知道胡某已经结婚也就罢了,明知道胡某已经结婚,仍与胡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黎某作为胡某合法配偶的权益。 2、黎某的行为有没有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虽然黎某是婚姻中的受害者,但是黎某与姐弟为了羞辱王某,在王某与胡某同居的出租房内安装摄像头,偷拍王某与胡某的隐私生活,并上传到网上,很显然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 3、黎某该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是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黎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是王某破坏黎某的婚姻家庭有错在先,且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自身的精神遭受严重损失,要求黎某承担律师费也无法律依据。 最终仅判决黎某删除网上发布的不当照片、视频,驳回了王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4、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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