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老朱骑电动车回家,突然被路边一棵大树砸到身亡,家属便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56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中午一点左右,老朱骑三轮电动沿乡村道路回家时,突然被一棵高达七八米的枯树砸中倒地。
事后,过路司机拨打120和110,等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老张已经不幸身亡。警方经过初步勘察,排除了刑事案件。
老朱的家属料理完后事后,通过走访了解得知,砸中老朱的枯树属于当地村委会管辖,便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
村委会承认道路两边树木属于他们管理,但辩称枯树是被大风刮倒的,属于意外事件,他们是没有责任的。
老朱家属不认可村委会的辩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老朱家属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村委会赔偿老朱死亡赔偿金307,280元,丧葬费52,40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3,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562,985.5元。
村委会则在法庭上陈述道:
第一、他们确实是道路两边树木管理人,但是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为此向法庭提交了树木管护记录,管护记录证明他们定期会清理枯树,喷洒农药,且从倒地树木来看,不存在病虫害,说明他们尽到了管护义务。
第二、当天风力特别大,达到6级,树木是被刮倒的,属于意外事件,他们也没有办法预料,并提供了当天的气象资料。
第三、事发时老朱没有佩戴头盔,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果老朱当时戴着头盔,就不会发生亡人事故,所以他们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老朱承担主要责任。
老朱家属则反驳道:
首先,树木管护记录不是事故现场照片,且该管护流于表面形式,没有认真落实到位,如果村委会认真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死树,及时清理,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
其次,事发当天现场风力不超过二级,如果村委会能够尽到树木管理人的责任,及时清理了涉案枯树,即使6级风,也不会发生此次事故;
还有,电动三轮车在农村作为生产和劳动的工具,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几乎都是普遍现象。一棵长达8.8米的树干从高空坠落,冲击力巨大,即使戴了安全帽也无法幸免。
法院会支持老朱家属还是村委会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林木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第一、林木折断造成老朱死亡,村委会作为林木的管理者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本案不存在相应的免责事由。村委会作为林木管理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林木的管理维护达到维护公众安全的程度。其提供的管护证明最晚也与案发有2个多月了。
第三、村委会提供的气象证明不能证明当天风力达到6级,且即使风力真这么大,村委会更应该及时清理加强林某管护工作。
当然,法院认为老朱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对事故发生本身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结合老朱和村委会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村委会承担80%责任,赔偿老朱家属3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