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父亲突发心梗去世,儿子还沉浸在悲痛之中无法自拔,谁知父亲生前的好友找上门

重瓦下庆 2025-05-23 07:49:46

北京,老父亲突发心梗去世,儿子还沉浸在悲痛之中无法自拔,谁知父亲生前的好友找上门来,告知,父亲生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了300万元。可此时父亲生前经营的生意早已破产,只有一套价值70多万的房子和3.6万的余额。这与300万的巨额债务相比,不过是杯水车薪。事已至此,儿子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谁借的让谁还,有本事去坟头找我爸要。男子的好友愤怒不已,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那就法庭见!

据大江网,5月21日发布的一则父债子还的案例,欠债300万的父亲突然离世,儿子拿出杀手锏,放弃继承遗产,逃避父亲生前债务,然而,事实并非他所想这么简单。

2022年12月,老王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无奈之下找到与自己相处40余年的挚友老刘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承诺于半年后归还。

转眼到了2023年6月,老王却并没有还钱的意向,无奈之下老刘拿着当初的借款协议找到老王,商量还款事宜,却得知老王已经破产,没钱还债。

老刘苦不难言,当初为了拉老王一把,二话不说借给他300万,眼看现在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悔不当初。

更让他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老王因心梗意外离世,老刘更愁了,300万难道真要打水漂了?

转念一想,老王虽然没了,但是他还有妻子和儿子,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老王风光时他们家底厚着呢!

现在顾不了那么多,这钱不好要也得要,赶紧拿出手机拨通了老王妻子的电话。

谁知,这一个电话打的老刘心又凉半截,原来早在2016年的时候就与老王离婚了,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债务与她无关。

《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事后老刘又经过多方打听到,老王的儿子小王在父亲去世后继承了一套房子和几万块的存款。

那同样的也要继承老王生前的债务,他赶紧找到小王,正所谓有什么样的爹就有什么样的儿子。

小王认为老刘所拿的借款协议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所以拒绝还钱。

就算是父亲所签,小王也坚持认为,谁借的你找谁去,我凭什么要还,有本事你去坟头找我爸要去。

小王也一肚子委屈,当初父亲一意孤行,眼看生意落败,劝他别在盲目折腾,可老王谁的话也不听,认定能翻盘。

没想到最后血本无归,他一股火走了,扔下一堆烂摊子,坑了好友,也让儿子跟着遭殃。

老刘多次商讨无果,2023年9月,老刘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作为继承人既然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对其父亲生前的欠款债务也应该承担清偿责任。

法庭上,老刘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帐记录,可以证实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谁知小王声称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价值70余万的房产和3.6万元的银行账户余额外没有遗留任何财产。

况且自己现在已经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认为自己现在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然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本案中老王突发心梗去世后,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但法院指定小王作为遗产管理人,仍需履行遗产管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最终,本案判决如下:老王儿子小王应在管理老王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老刘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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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t_boy2000

t_boy2000

3
2025-05-23 18:31

民法典46条的规定,不是这么理解的。如果小王欠债,他放弃继承造成不能还债,这种行为无效。

用户18xxx77

用户18xxx77

2
2025-05-23 22:03

私人也随便借300万?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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