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一男子突发精神疾病和家人大吵了一架。父亲担心男子伤害家人,于是报警求助

重瓦下庆 2025-05-23 07:49:17

山西运城,一男子突发精神疾病和家人大吵了一架。父亲担心男子伤害家人,于是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后准备带男子去医院治疗,可谁知男子不肯上警车,还与3名警员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男子想要逃回家中。一名警员立即追了上去,期间将男子扑倒在地,至男子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警方执法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希望以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治相关警员的罪。

(来源:新黄河,掌闻视讯)

据悉,男子牛某患有精神疾病多年,经常会出现情绪暴躁,与家人发生争吵等情况,家人们生活得提心吊胆。

今年3月16日,牛某突发疾病,与家人发生了争吵。牛某的父亲担心牛某会伤害到家人,于是打电话给精神病院,但精神病院周日无法安排人上门。

无奈之下,牛某的父亲就报了警,希望警方能将牛某送医治疗。

不多时,3名警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按照牛某家人的要求,准备将牛某送医治疗。而为了防止牛某突然打人,警方给牛某戴上了手铐,但期间牛某不停挣扎,警方只得打了牛某几下。牛某的家人看在眼里,没说什么。

随后牛某被带上了警车,可就在这时,牛某突然挣扎着想要逃离,3名警员立即上前制止,期间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其中一名警员更是掏出了警棍。

然而当牛某看到警棍后,转身就往家里跑。这时一名警员看中时机,直接扑了上去,牛某磕磕盼盼几步后,倒在了地上。可能是他的头部与地面发生了撞击,导致头部流了不少血,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3月29日,牛某因伤重去世。

3月30日,牛某的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认为涉事警员违规执法,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要求对涉事警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此案,并对牛某的死因安排了鉴定。

对于牛某家人控告涉事警员违规执法这一行为,很多网友为警员抱不平:“警是你们报的,人是你们允许带走的,现在出了事就让警员担责?怎么有脸的?”

还有网友表示:“以后出这种警,必须让家属签署免责协议,真的是什么人都有。”

但也有网友认为:“牛某只是精神病发作,他没违法,警员凭什么给他戴手铐还拿警棍?”

甚至有网友表示:“警方都不该出警,这是警察管的事吗?”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涉事警员的行为是否违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

(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

(二)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

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押解犯罪分子过程中,为防止逃跑、行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

但是本次事件中,牛某只是精神病犯了,他在家中也只是与家人发生了争吵,这并不算违法,更不是犯罪。

这个时候3名警员却给牛某戴上了手铐、拿出了警棍,的确不合适。

此外,在牛某不想上警车时,警员应当劝说,或者让牛某的家人陪同,而不是使用警棍威胁牛某。

因此,3名警员的操作的确是违规了。

那涉事警员是否要承担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首先,故意伤害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但本事件中,3名警员接受了牛某家人的委托,将牛某送去医院治疗,而当时牛某精神病仍在发作,3名警员也不得不防备,所以期间的确使用了一些暴力手段。

但是牛某的家人看到后,也没有阻止,他们也默认了这种手段,也知道警员是迫不得已。

由此可见,涉事警员并没有伤害牛某的故意,他们只是为了将牛某送去医院治疗。

因此,即便现在牛某受伤后死亡,涉事警员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行为人主观上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本事件中,当牛某为了不去医院而逃离时,其中一名警员追上去后选择将其扑倒在地。虽然这是一种常见的制服手段,但警员也应该意识到,突然将人扑倒在地,极有可能造成头部撞击地面的情况。

也就是说,警员的行为符合应当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情形。

现在只要确定牛某的死亡原因与头部撞击地面有因果关系,那涉事警员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是逃不掉的。

综上来讲,涉事警员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牛某的意外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这起事件说真的还真怪不了3名警员。如果警员出警帮助老百姓,还要承担这样的风险,那以后警员们还敢出手帮忙吗?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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