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女子工资突然从10000降到3000,还被调岗,女子不肯同意,公司为了逼她离职,让人事假扮成猎头套女子的话,让她讲了几段工作经历,接着,公司以女子在外有兼职为由,再次要求解聘。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据齐鲁壹点5月20号报道,陈女士在一家药企的销售岗位上已经勤勤恳恳干了6年,担任大客户经理一职。
身处这个岗位,陈女士的能力自然十分出色,她给公司谈下了不少重要订单,业绩一直很可观,每月工资也能稳定在万元以上。
然而,2023年,公司突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把陈女士从大客户经理岗调为零售经理,并要把她调到南京的分公司。
接连两个变动,让陈女士烦躁不已。
先不说这零售经理的工作内容和她原本岗位的内容大相径庭,如今连这工作地点都直接从常州变成南京,真是给她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工资待遇从原来的上万一下子降到了只有3000多块。
这样的落差让陈女士愁坏了,她不敢想象,这点钱能够她干点啥?
陈女士越想越委屈,她觉得自己一直努力工作,为公司付出了很多,公司却如此轻易地就否定她的工作成果,还做出这样不合理的调岗降薪决定。
她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安排,执意继续在常州上班,同时,她希望公司能给她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但公司的态度却让她很失望。公司表示,你不服从安排,那就走人,我们不可能因为你不满意就做调整。
因为双方迟迟谈不妥,公司便2次向陈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陈女士一看,心寒至极,自己这么多年付出那么多,换来的却是这个结果,她不甘心,死活不同意离职。
就在陈女士为这些事情焦头烂额的时候,一件更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公司为了和她顺利解除合同,竟背地里耍起了手段。
公司派人力资源部门的同事冒充猎头给陈女士打电话。电话里,对方以了解行业情况为由,让她描述了几段工作经历。
陈女士当时并没有多想,就把自己一直以来的工作经历如实告知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竟然是公司设下的一个圈套。
事后,公司以陈女士工作期间在外存在兼职情况为由,再次要求解聘她。
陈女士很愤怒,她觉得公司这样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陈女士意识到,自己不能再这样任由公司摆布了。于是,她无奈之下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有人说,一个公司为了开除员工真是无所不用其极,连碟中谍都用上了,这样的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是没有担当的。 虽然做企业也不易,但是要有最基本的操守!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双方间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未和陈女士协商一致,就单方面把陈女士从大客户经理岗位调为零售经理,并将工作地点从常州变更到南京,同时大幅降低其工资待遇。
这一系列变动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并采用书面形式。
但公司显然没有遵循这个法定程序,他们擅自调岗降薪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
陈女士有权拒绝公司这种不合理的安排,公司不能以陈女士不服从安排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公司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司拿不出陈女士业绩不达标的证据,就随意对她的岗位进行调整和降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公司为了解除和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冒充猎头给陈女士打电话套取工作经历,随后以陈女士存在兼职情况为由要求解聘。
然而,公司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女士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后陈女士拒不改正。
公司仅凭自己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信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指控陈女士兼职,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未支持公司以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因为公司无法满足该法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陈女士支付赔偿金。
有人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说最后的代价是公司支付了本就应该付出的单方辞退赔偿,却没有在这个性质恶劣行为上获得应有惩罚…这不合理!
对于双方间的纠纷,你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2025.5.20-《公司派人事假扮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