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13岁男孩因不愿意上学,与父母发生矛盾,深夜3点多独自爬上26楼天台跳了下去。男孩的母亲早上6点多找到男孩时,发现男孩已经死亡。事后,虽然警方认定男孩系自杀,但男孩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救助义务,要求物业赔偿,未果后,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60%的责任,赔偿5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12月11日凌晨3点多,13岁男孩小壮(化名)独自出门,乘坐电梯来到26楼楼顶天台。 当日早晨6点45分许,小壮的母亲发现小壮躺在楼下的白菜地里,口鼻出血,已经死亡。 虽然小壮已经死亡,但是小壮的母亲不愿意接受现实,还是拨打了120将小壮送医。 到了医院后,听到医生说小壮确实已经死亡后,小壮的母亲更加痛心地大哭大闹。 医院工作人员见状报警。 次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小壮的死亡原因为创伤性猝死。 警方现场勘查调查后,认定小壮为高坠自杀,小壮的父母虽然对小壮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没有任何异议,但是认为:物业没有及时发现、阻拦小壮一个人深夜爬上天台、自杀;明知道天台存在一定的危险,没有关闭天台的门;在小壮跳楼后没有及时发现小壮并实施救助等等要求物业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因小壮死亡而带来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损失的60%,共计53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小壮父母的控诉,物业公司仍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物业经理在陪同警方调查过程中了解信息,小壮跳楼前的晚上,曾与父母发生过争吵,具体原因与小壮不愿意第2天去学校上学有关,并且在事发前,小壮已经请过几天假,因其不愿意去学校,与家长产生矛盾,才产生了自杀动机。 第二、小壮系凌晨2点多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前往天台,其跳楼行为具有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原告作为家长未能及时发现,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更无法预见到此类极端行为。 第三、案涉楼栋共有26层,从常识可知,在小壮从顶楼跳下时,其死亡结果就已无法避免。 第四、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在案涉楼顶天台多处显著位置设置有“禁止翻越禁止攀爬”的红色醒目标识,也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 第五、据被告事后得知,小壮坠落点是在一楼业主的院子内,距离小区主干道约有7米远,并且旁边还有较多灌木丛,在当时环境下保安巡逻是无法发现其坠楼的,况且其跳楼只是一瞬间的事,大概率坠楼后就已当场死亡。 第六、小壮在跳楼时只有13岁。二原告作为小壮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小壮的心理健康及疏导负有第一责任,如果二原告及时关注到小壮的心理状态,并予以引导,可能就不会有本案的悲剧发生。被告对于二原告的心情予以理解,对于小壮的去世也深表惋惜,希望二原告节哀,早日回归生活正轨。 综上,辩称小壮系自杀,物业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与小壮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小壮父母的全部诉请。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判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之间与小状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第一、《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案涉楼房属于高层住宅,楼顶天台的逃生门是消防安全门,不得封闭上锁,楼顶属于消防防火疏散通道的一部分,应保持畅通。且楼顶天台的围栏高120厘米,符合住宅建筑的规定。 第二,虽然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居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的特征。 在案证据显示,小壮跳楼事件发生在凌晨3点50分至6点50分之间,物业公司在当时无法预料小壮会出现此极端行为。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警方认定小壮为高坠自杀,原告作为小壮的父母对小壮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无异议。 小壮去世时已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对于从26层楼顶跳楼的危险性应该有足够的认知,其自陷危险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身及其监护人承担直接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对物业公司对小壮的死亡的发生无过错,与小壮的死亡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壮父母主张小壮的死亡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 最终驳回了小壮父母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
这个我看过原版视频,主要是小孩妈太过强势,因为上学的事打孩子,还把孩子赶走,不让孩子回家,后来孩子躲到同学家,又被同学妈妈给送回家了,妈妈余怒未消又把孩子赶走了,最后孩子走投无路,跳搂自杀。
雷厉风行
为啥不能让父母赔偿全小区业主,发生这事,肯定影响全小区业主了吧
用户16xxx12 回复 05-20 23:28
一楼业主可以起诉了,变凶宅了
买火柴的怪蜀黍
尼玛他是你们的儿子不是物业的儿子,物业凭啥帮你们看儿子?
一笑而过
摊上这样的父母,可真苦了孩子[静静吃瓜]
烟山影
自己把孩养死了怪哪个?
明天会更好
这个孩子真是可怜
星空
这种无良父母,就不应该有孩子,再生一个也还会死
123
孩子不乐意上学,应该正确引导,退一万步说,不上就不上,有些家长不明智,非得逼孩子上学
姓陈的
死的为什么不是这“父母”?
稀里糊涂
挺悲哀的
我就看看
但凡物业赔了,以后楼顶就得上锁[捂脸哭]
朋友 回复 05-21 09:33
各地都有跑楼顶去跳楼的,物业早就想锁了,但是按消防规定,楼顶属于逃生通道,不能锁的…
用户10xxx30
看来不是亲生的
用户10xxx30
估计不是亲生的,自己没看住却怪别人没看住,更何况是在自己家里
红尘仙
一楼那家可以名正言顺的告小孩父母!
觉悟
唉,只为这个小孩感到可惜,这样的结果,他的……应该是…。